混合
簡介 混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合并,不能識別。混合發生在動產之間。它與附合的不同在于:附合(指動產的附合)的數個動產在形體上可以識別、分割,只是分離后要損害附合物的價值,出于社會利益考慮不許分割;而混合則是數個動產混
雙方代理
簡介 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這里采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
留置權取得的消極條件
簡介 1.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留置權的取得,以對債務人的動產的占有為前提,但其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如果是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不發生留置權。例如竊賊即使對盜贓支出了必要費用,也不享有留置權。 2.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
遺囑的形式
簡介 遺囑的形式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
質權人權利
簡介 (1)占有質物。對質物的占有,既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也是質權的存續要件。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后,即不可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
不當得利之債
簡介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是: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損失;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受益無合法根據。 不當得利一經成立,便會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損人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受益人則負有與之對應的義務。受益人以返還原則為原則
委托監護
簡介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將子女委托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
連帶之債
簡介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對于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當事人同樣發生效力。連帶之債有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之分。在連帶之債中,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簡介 (一)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 意思的形成自由
證券法全文
簡介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布 自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