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情形
簡介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由否定其主張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實構成要件的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種證明責任分配方式。它是“誰主張誰舉證”一般證明責任分配方式的例外。 根據我國民訴法及相關的規定,當事人若遇有下列
質權合同
簡介 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權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權的擔保范圍。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
遺贈撫養協議
簡介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包括組織)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亡后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行為
簡介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
共有
簡介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共有的主體不是單一的,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屬于甲、乙兩人所有。在這一點上共有與其他財產所有權形態不同:它的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簡介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于債權的發生原因,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
遺產的法律地位
簡介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為遺產的權利主體。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的權利主體為誰的問題在本質上就是遺產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繼承法對這一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依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繼承開始后,
認定遺產應注意的問題
簡介 (一)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有財產的區別 遺產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認定遺產時必須將其個人財產與他人財產加以區分。財產共有多以一定身份關系或契約關系存在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當被繼承人為財產共有人之一時,繼承開始
連帶責任
簡介 連帶責任是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所謂連帶,就是各責任人都有義務代負其他責任人應負擔的責任份額,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承擔超過自己
加工
簡介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價值的勞動,使之成為新的財產。對于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法國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以加工物屬于材料所有人為原則;而在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遠遠超過材料的價值時,才屬于加工人為例外(《法國民法典》第5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