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為
簡介 共同加害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損的行為。 1.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共同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之間,必須有共同的過錯。共同過錯,是共同侵權行為的
無效民事行為
簡介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
物權的取得
簡介 物權的取得有兩個方面:l_取得物權應當符合法定的方式。取得不動產物權,法律要求登記的必須登記,否則法律不承認享有物權。比如取得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必須依法登記,取得不動產及不動產權利的抵押權必須辦理登記,取得汽車、船舶、航空器等大型
權利質權
簡介 權利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除了一些特殊問題外,準用動產質權的規定。因此,權利質權是一種準質權。 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但不是說任何權利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能夠作為權利質權的
農村承包經營戶
簡介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承包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的成員或其家庭。其有如下特征: 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獨立的個體勞動者。 2.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設立以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以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為承包標的,
給付不當得利
簡介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給付目的不達。 1.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
送達
簡介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執行送達職務的人,稱為送達人,接受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稱為受送達人。 司法機關依一定方式將訴訟文件(如傳票﹑判決書等
表見代理
簡介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
無權代理
簡介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
無過錯責任原則
簡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和危險事項的增多,加害人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