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簡介 (一)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
減刑
簡介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如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確有立功表現,將無期徒刑減為
戰時緩刑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不難看出,戰時緩刑雖然可謂一種特殊緩刑,但實際上是刑事責任消滅的一
犯罪未遂
簡介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見,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著手標志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是實行行為
失火罪
簡介 失火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否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區分是否構成失火罪的關鍵,失火行為沒有造
拐賣婦女、兒童罪
簡介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肮镇_”是指采用欺騙、利誘
組織**罪
簡介 組織**罪的概念 組織**罪,是指以招募、雇用、糾集、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的行為。 在認定組織**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在組織**的犯罪活動中,同時對被組織**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
正當防衛的條件
簡介 這里所說的正當防衛,是指一般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就會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所當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因而,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
緊急避險
簡介 根據刑法第21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购閾岆U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緊急避險的適例。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
犯罪故意
簡介 根據刑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