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順序
按《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順序:四親等以內的親屬。
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于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
可撤銷婚姻
(一)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自由是其應有之義,因而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結婚的真
涉外離婚案的管轄權
各國對離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的規則有兩個:英美法系國家以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為依據;大陸法系國家以當事人的國籍為依據。1970年海牙《承認離婚和法定分居公約》規定下列國家的法院可對離婚訴訟行使管轄權:(1)被告在該國有慣常居所;(2)原告在該國有慣常居所
繼承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
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概述 共同監護(Joint Custody)是指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一種子女撫養形式。通常情況下,共同監護權可以是共同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即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有關子女問題的決策權的子女撫養形式;也可以是共同生活監護權(Jo
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 1、 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以終止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分為以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為原則的協議離婚和一方想要離婚和另外一方不想要離婚而起訴到法院的訴訟離婚。下面將對協議離婚進行闡述: 2、協議離婚
婚姻自主權
所謂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狀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屬于事實層面的權利。即男女雙方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具備結婚和離婚的申請權,是人的一種權利。 婚姻自主權的法律保護 2001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 遺囑人按前款規定設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能夠以其他方式將其訂立遺囑的真實意思告知見證人的,見證人可以不出席現場。見證人應當及時將其見證的遺囑內容作成書面形式,注明遺囑設
中國關于涉外離婚的規定
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