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 | 盟旗制度 |
拼音 | ménɡ qí zhì dù |
書寫 | 盟 旗 制 度 |
解釋 |
清政府對蒙古族的政治制度。1624-1771年推行于蒙古族地區。在蒙古原有社會制度基礎上,參照八旗制度組織原則建立。旗為軍政合一單位,平時生產,戰時出征。數旗合成盟。由清政府任命旗長、盟長。對穩定蒙古社會秩序起一定作用。解放后廢除,只保留盟旗稱謂,盟相當于地區,旗相當于縣。 |
《盟旗制度》
更新時間:2023-07-04 17: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