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的法制觀念
來源:查字典班主任網 發布時間: 2017-03-21
1、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質條件所決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客觀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調整教育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我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法的調整對象是教育關系。他是國家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動中習慣年成的各種社會關系。教育放是調整教育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國家機關制定和發布的一切有關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廣泛性、多樣性、教育性是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2、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關系
黨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據,對教育法的制定起指導作用。教育法的實施要以黨的教育政策為指導。
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是把全體社會成員遵守的教育政策法律化,以其特有的強制性保證教育政策的實施。
3、依法治教的基本意義
不知法將導致兩個不良后果:一是因不知法而違法;二是因不知法而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治教的基本意義一是表現在“治”上,即管理上,法制化、規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為一種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現在“護”上,即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使其不受侵害,或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通過法律程序并得以補救。
我國法律大致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七個體系。教育法屬于行政法。但是教育中的法律問題不僅有行政性質的、民事性質的,也有刑事性質的,離開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參與,教育法將寸步難行。
4、教師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六種權利:(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這六種權利可以簡稱為: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權、管理學生權、獲取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和進修培訓權。
5、教師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6、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也是法定的。(1)學生的受教育權。具體表現為就學的平等權、上課權和受教育的選擇權。把學習成績差的趕出校門,讓學生退學,隨意停課等等都是違法的。(2)學生的人格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侮辱學生要負法律責任。(3)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學生身體健康權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打學生、罰站、讓學生自罰、罰學生“勞動改造”、罰學生下蹲起立、罰學生抄寫作業、罰學生值班、罰學生吞吃雜物等都是違法的。(4)學生的自由表達權。人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可通過語言,也可通過服飾、化妝、手勢、表情、發型、書畫等。在對學生表達自由提出要求時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千萬不能簡單粗暴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5)學生的人參自由權。關學生的禁閉、捆縛吊打學生及用手銬銬學生都是非法的。非法搜查學生身體或住所同樣也構成對學生人身自由權的侵害。(6)學生的隱私權。對待學生的日記、通信、交往等,若處理不當,也易侵害學生的隱私權。(7)學生的通信自由權與通信秘密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1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拆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8)學生的財產權。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包括損壞學生財物、沒收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等。(9)學生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肮u價”指學業成績和道德兩個方面,其不能因教師或學校的權利而扭曲。(10)學生的休息權。為了追求升學率,超出規定加重學生的學業負擔,違紀學生罰值班罰遲回家都屬侵權行為。(11)學生的申訴權和訴訟權。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12)學生的其他權利。如生命權,女學生性不可侵犯權等。
7、學生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3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學生如不履行法定義務。有關部門將視其違紀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要求學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叫智力成果權。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演員的表演、錄音和廣播,各種技術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的名稱和標記,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其他成果。
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多表現為模仿、剽竊等。
我國的知識產權主要指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學校不僅是傳播知識的場所,同時也是知識創新、科技發明的重要場所。教師是智力成果的重要創造者,學生也是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9、有關的犯罪
(一)教育行政人員
我國刑法將犯罪分為10個大類,即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學校教育行政人員是擁有一定行政權利的法律關系主體,其常出現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幾種:(1)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2)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3)非法搜查罪:(4)貪污罪(5)挪用公款罪(6)受賄罪(7)濫用職權罪(8)玩忽職守罪(9)招收學生舞弊罪(10)其他犯罪
(二)教師
教師犯罪所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學生,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過失。教師的犯罪主要有:(1)過失致人死亡罪;(2)故意傷害罪;(3)過失重傷罪;(4)侮辱罪;(5)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6)非法搜查罪(7)侵犯通信自由罪(8)玩忽職守罪(9)詐騙罪(10)強奸罪(1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12)其他如行賄、故意殺人罪等。
(三)學生
學生的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各國所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主要有:(1)故意殺人罪(2)故意傷害罪(3)盜竊罪(4)搶劫罪(5)放火罪(6)強奸婦女罪和奸淫幼女罪(7)其他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搶奪罪等。
(四)與學生有關的校外人員
一些校外人員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學校財產權利,侵害師生人身和財產權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主要有:(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尋釁滋事罪(3)故意傷害罪(4)侮辱罪(5)強奸婦女罪和奸淫幼女罪(6)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7)搶劫罪(8)敲詐勒索罪和綁架勒索罪(9)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10)盜竊罪(11)交通肇事罪(12)其他如故意損壞財物、詐騙罪等。
10、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和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傷殘、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媒體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接觸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