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巖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層自燃、黃土濕陷、巖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堿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自然科學界的定義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巖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層自燃、黃土濕陷、巖土膨脹、砂土液化,土地凍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堿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定義
根據2004年國務院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個等級。
地質災害都是在一定的動力誘發(破壞)下發生的。誘發動力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人為的。據此,地質災害也可按動力成因概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大類。自然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規模和頻度,受自然地質條件控制,不以人類歷史的發展為轉移;人為地質災害受人類工程開發活動制約,常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
誘發地質災害的因素主要有:
1、采掘礦產資源不規范,預留礦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體開裂,繼而發生滑坡。
2、開挖邊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設中,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滑坡。
3、山區水庫與渠道滲漏,增加了浸潤和軟化作用導致滑坡泥石流發生。
4、其它破壞土質環境的活動如采石放炮,堆填加載、亂砍亂伐,也是導致發生地質災害的致災作用。

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發生處所進行劃分,常見地質災害共有12類、48種。
1、地殼活動災害,如地震、火山噴發、斷層錯動等;
2、斜坡巖土體運動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3、地面變形災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開裂(地裂縫)等;
4、礦山與地下工程災害,如煤層自燃、洞井塌方、冒頂、偏幫、鼓底、巖爆、高溫、突水、瓦斯爆炸等;
5、城市地質災害,如建筑地基與基坑變形、垃圾堆積等;
6、河、湖、水庫災害,如塌岸、淤積、滲漏、浸沒、潰決等;
7、海岸帶災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海崖侵蝕、海港淤積、風暴潮等;
8、海洋地質災害,如水下滑坡、潮流沙壩、淺層氣害等;
9、特殊巖土災害,如黃土濕陷、膨脹土脹縮、凍土凍融、沙土液化、淤泥觸變化、淤泥觸變等;
10、土地退化災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鹽堿化、潛育化、沼澤化等;
11、水土污染與地球化學異常災害,如地下水質污染、農田土地污染、地方病等;
12、水源枯竭災害,如河水漏失、泉水干涸、地下含水層疏干(地下水位超常下降)等。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對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進行調查、監測、分析、評估的工作,主要評估地質災害的破壞能力。地質災害危險性通過各種危險性要素體現,分為歷史災害危險性和潛在災害危險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2、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3、擬采取的防治措施。

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前兆

崩塌前兆
崩塌的前緣不斷發生掉塊、墜落、小崩小塌的現象;崩塌的腳部出現新的破裂形跡;不時偶然聽到巖石的撕裂摩擦聲;出現熱、氣、地下水異常;動物出現異常。
滑坡前兆
滑坡前緣出現橫向及縱向裂縫,前緣土體出現隆起現象;滑體后緣裂縫急劇加寬加長,新裂縫不斷產生,滑坡體后部快速下座,四周巖土體出現松動和小型塌滑現象;滑帶巖土體因摩擦錯動出現聲響,并從裂縫中冒出氣或水;在滑坡前緣坡角處,有堵塞的泉水復活或泉水、井水突然干涸;動物出現驚恐異常現象;滑坡體上的觀測點明顯位移;滑坡前緣出現鼓丘;房屋傾斜、開裂和出現醉漢林、馬刀樹等。
地面塌陷形成之種種原因剖面圖地面塌陷的前兆
泉、井的異常變化;地面變形;建筑物作響、傾斜、開裂;地面積水引起地面冒氣泡、水泡、旋流等;植物變態;動物驚恐。滑坡、崩塌、泥石流三者除了相互區別外,常常還具有相互聯系、相互轉化和不可分割的密切關系。
泥石流發生的前兆
溝內有轟鳴聲,主河流水上漲和正常流水突然中斷。動植物異常,如豬、狗、牛、羊、雞驚恐不安,不入睡,老鼠亂竄,植物形態發生變化,樹林枯萎或歪斜等現象。如發現上述的一些征兆,尤其是發現山體出現裂縫,則可能存在發生崩塌、滑坡的隱患,長期降雨或暴雨則可能誘發泥石流。
防御
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方法

崩塌、滑坡防治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各種加固工程如支檔、錨固、減載、固化等,并附以各種排水(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工程,其簡易防治方法是用粘土填充滑坡體上的裂縫或修地表排水渠。
泥石流災害防治的基本方法是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要設置完善的排水系統,避免地表水入滲,對已有塌陷坑進行填堵處理,防止地表水注入。
地質災害的應急避險
避免受災對象與致災作用遭遇。分為主動和被動兩種情況,就是指主動的躲避與被動式的撤離。對于處于危險區的工程及人員,所采用的方法是:預防、躲避、撤離、治理,這四個環節每一個都含有很大的防災減災的機會。
崩塌、滑坡災害的應急防治措施是:視險情將人員物資及時撤離危險區;及時制止致災的動力作用;事先有預兆者,應盡早制訂好撤離計劃。躲避泥石流不應順溝向下游跑,應向溝岸兩側跑,但不要停留在凹坡處。
2003年11月19日中國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溫家寶總理簽發國務院第394號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主要確立了如下三項原則:
一是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
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了以下五項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是地質災害調查制度。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主管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二是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三是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是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合格,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五是與建設工程配套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時"制度。即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違法責任的追究。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主要規定了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最新統計表明,2010年全國共發生地質災害30670起,造成人員傷亡的382起,致使2246人死亡、669人失蹤、534人受傷。
據介紹,2010年是最近10年來我國地質災害災情最重、重大災害事件最多、死亡失蹤人數最多的一年。但是,隨著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深入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的不斷推廣,防災避險科普知識的宣傳普及、群測群防建設和鄉鎮國土所的評估、巡查、宣傳、預案等建設,廣大干部群眾防災避險意識逐步提高。 2010年,全國成功避讓各類地質災害1166起,避免人員傷亡95776人,避免直接經濟損失9.3億元,也為歷年來最多。
統計顯示,2010年地質災害發生在我國28個省(區、市)境內。強降雨是引發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并導致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