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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峰,男,1958年6月生,漢族,河北深澤人,民建會員,大學,經濟學學士,副教授。
1976年8月至1978年10月遼寧省建昌縣堿廠公社知青;
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遼寧大學經濟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2年8月至1990年5月任遼寧大學法律系教師;(其間:1982年9月至1983年9月參加北京大學法律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進修)
1990年5月至1996年1月任遼寧大學法律系經濟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
1996年1月至1997年11月任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民建中央委員,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任民建中央委員、沈陽市主委,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遼寧省副主委、沈陽市主委,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遼寧省副主委、沈陽市主委,沈陽市政協副主席,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8年1月當選為政協沈陽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
1976年8月至1978年10月遼寧省建昌縣堿廠公社知青;
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遼寧大學經濟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2年8月至1990年5月任遼寧大學法律系教師;(其間:1982年9月至1983年9月參加北京大學法律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進修)
1990年5月至1996年1月任遼寧大學法律系經濟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
1996年1月至1997年11月任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民建中央委員,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任民建中央委員、沈陽市主委,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遼寧省副主委、沈陽市主委,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3年1月任民建中央常委、遼寧省副主委、沈陽市主委,沈陽市政協副主席,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8年1月當選為政協沈陽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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