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幼兒園意外傷害培訓心得體會范文
幼兒園的孩子大都心智發育不完全,不能清楚地3意識到危害的發生。下面是2021幼兒園意外傷害培訓心得體會范文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快來和我看看吧!
2021幼兒園意外傷害培訓心得體會范文1
10月28日上午,幼兒園的保教主任給我們進行了《幼兒園意外事故的預防與處理》的培訓,通過這次講座,使我對安全知識有了全面的了解,對校園安全工作的開展有了更深的認識。
主要有:
一、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主任在培訓中舉了很多實例,利用許多她們幼兒園以及其他幼兒園內發生過的一些安全事故,使我深刻認識到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尤其是其中一個案例讓我印象深刻:家長沒有跟老師說明幼兒早餐已經吃的很飽,孩子在幼兒園午餐老師又讓他把飯給吃完。在午睡的時候食物倒流,造成氣管堵塞。雖然及時采取救治措施,但終歸沒能留住孩子的生命。這個案例使我深受震撼。但主任的這個案例給我們敲了一個警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除了要加強晨檢工作外,還要與家長做好溝通,讓家長明白隱瞞的危害,這樣能幫助老師了解每位幼兒的身體狀況,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幼兒園的安全管理。
幼兒園的安全管理關鍵在前期的預防工作,一是要成立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二是要建立安全制度及各種應急預案,三是要強化幼兒園內部管理,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四是要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五是要正確進行安全事故的處理和完善報告制度。
三、幼兒園常規事故的發生與處理。
作為一個幼兒園教師,首先要有愛,因為愛能產生責任感,有了責任感才能小心謹慎地注意和關心任何與孩子安全相關的事物,細心周到地處理孩子的問題。我個人的感受就是,從教時間越長,膽子越小。膽子小不是壞事,它促使我時刻對于可能發生的危險狀況有所警惕并預先加以防范,提醒我始終把幼兒安全放在首位。其次,作為幼兒教師要了解幼兒意外傷害發生的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針對性地加以防范。作為一名有責任心的幼兒教師,應該是充分地了解幼兒意外產生的一些相關知識,在保證幼兒安全的情況下,仍能提供給他們最大的游戲和學習空間,而不是以安全為借口而限制孩子。
最后,事故發生了要有處理對策,要主動聯系家長,一起去醫院,做好家長安撫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要正確認識和對待幼兒園安全問題,用專業的關愛和不懈的安全教育,來最大限度地保護孩子稚嫩的身體不受傷害。
2021幼兒園意外傷害培訓心得體會范文
不同的人心里是有不同的信仰的,很多時候我們都是有我們自己的目標。對于那些有追求、有目標的人,我們應該是給予支持的。身為一個志愿者,在參加完志愿者活動的時候,都是會有心得體會的。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篇青年志愿者參加活動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啟發!
做志愿者這一年多以來,我一直為可以有很多兄弟姐妹感到很開心。因為我一直覺得既然可以做志愿者應該都是看透了,人世間很多功利才會來做這些,在旁人眼里覺得是傻瓜做的事情。那么在我的眼睛里就沒有人與人之間的高低貴賤的區別。
志愿者的管理其實是一門科學。其實現實的情況也不一定和想象的那樣單純。不知道我是不是該說,其實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所謂的志愿者人群有大部分是來湊熱鬧的,甚至有些人是帶著各種各樣的目的來的。但是我一直覺得不管是帶著什么目的加入進來。只要做的事情是對志愿服務有幫助,可以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不對志愿工作大方向有影響,我們就應該學會包容。
現在的志愿者工作其實是處在一個非常關鍵的時刻。通過熱鬧的2008年。已經有很多人提出了2008年為志愿者元年的說法。這其實對志愿者事業是一個非常好的契機。其實現在是更需要的是對志愿者工作進行規范的時候了。只有進一步規范化管理,將來才可以做到真正實現志愿者,可以真正服務于社會的目的。可是現在志愿者團隊可以說是窮出不層,很多時候,穿上一件寫有志愿者字樣的衣服,掛上一個牌子就說自己是志愿者;扯起一個旗幟就稱自己是一個團隊。很多自稱為團隊的,其實就那么一兩個人。
在這里當然并沒有其它的意思,但是說句心里話。這樣的情形對將來志愿者工作其實是很不利的。那些所謂的不規范的志愿者的行為,其實也給將來志愿者工作帶來了負面的影響。
所以我有幾個想法: 一、探討和總結什么是真正的志愿者精神和文化。人們到底為什么要來做志愿者?是應該引發更多人來思考的一個問題。在這一段時間,我和北京的志愿者楊濤夫婦一直在合作策劃一個叫“聚源入川”的活動。也就是由此思考引發出來的一個人文公益活動,我們把志愿者精神和水文化相結合。水是生命的源頭,志愿者精神也應該和水一樣,是人們的生活狀態達到一定境界后,一種人性最質樸的回歸。汶川、北川一帶原本就是傳說中大禹的故鄉,也是中國水文化的發源地。地震在這里發生后,把那么多人心里面如水的情懷都震發了出來。大家不顧一切奔往四川做志愿者。那么我們不應該讓人們心里,已經引發出來的善心隨著地震的過去,而又隱藏回去。我們應該把這種每個人心里面,最美的一面更多更好的提煉,讓已經離我們遠去的生命不至于白白的犧牲。
2021幼兒園意外傷害培訓心得體會范文2
近年來,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幼兒園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他們在幼兒園受到傷害或者是傷害了他人,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是幼兒園、幼兒家長,抑或是其他人?這是長期困擾著幼兒園及幼兒家長的一個難題。本文試圖從實際發生的一個典型案例出發,對目前爭議較大的一些相關問題談談看法。
一、個案描述
萌萌和飛飛是某幼兒園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師王某帶領幼兒到戶外活動,在排隊時, 王老師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隊下樓梯時,不要擁擠、打鬧。”下樓梯時,飛飛站在萌萌的背后,兩人均在隊尾,趁隊伍行走拉開距離時,二人嬉鬧,萌萌背飛飛時摔倒,導致飛飛的左股骨中段發生斜形閉合性骨折。
事故發生后,幼兒園及時送飛飛到醫院治療,飛飛住院兩個月后臨床愈合。飛飛住院期間共花去醫療費5680元,飛飛的父母誤工費、住宿費、醫院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及必要的營養費等4450元。飛飛的父母與幼兒園及萌萌的父母就醫療費和賠償問題多次進行協商,要求幼兒園和萌萌的父母賠償上述費用共計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認為,萌萌入園意味著自己己經將萌萌及對其的監護責任托付給了幼兒園;萌萌在幼兒園時,自己作為法定監護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監護人責任,只有幼兒園才能監護孩子,因此,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幼兒園則提出,在孩子下樓之前老師已經一再強調“不要擁擠、打鬧”,且事故發生之后幼兒園及時送飛飛到醫院治療,幼兒園主觀和客觀上都不存在過錯,不應獨自承擔如此巨額的賠償費用。協議未果,飛飛的父母作為代理人,以幼兒園及萌萌的父母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幼兒園及萌萌的父母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0130元。
二、個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確應由誰來承擔這次意外事故的責任,我們首先應該從法律上弄清以下幾個問題:幼兒園是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對幼兒的監護職責是否隨著幼兒入園轉移到幼兒園?在園幼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幼兒園究竟應該按什么原則來承擔民事責任?
(一)幼兒園是否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
在當前的多起幼兒在園意外傷害事故中,幼兒園是否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是否承擔監護責任,已經成了幼兒園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大責任的焦點問題。由于種種原因,公眾輿論傾向于幼兒園理所當然地具有監護人的身份,應該對幼兒在園事故承擔監護不力責任。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情況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但是,從現實情況以及監護制度的實質來看,幼兒園都不是在園幼兒的委托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該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見,法律并未規定幼兒園能夠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進幼兒園學習、生活,使未成年人處于幼兒園的管理之下,幼兒園也并不因此而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此外,根據這一規定,幼兒園擔任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被監護人沒有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無監護能力;二是被監護人的父親或者母親的所在單位是幼兒園。一般情況下,幼兒園是不可能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因此,那種認為幼兒園是在園幼兒監護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進幼兒園學習、生活,但是,幼兒園也并不因此而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不管萌萌是在園內還是在園外,萌萌的監護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兒園是否對在園幼兒承擔監護職責
依上所述,我們已經可以比較清楚地知道,幼兒園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監護人的身份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在園幼兒不在其法定監護人監護之下時,幼兒園是否對在園幼兒承擔監護職責?
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幼兒園管理條例》等都明確規定,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責任:一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幼兒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人們往往將第三種保護責任與監護責任混為一談。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監護責任的范圍遠比保護責任要廣得多。《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表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表其進行訴訟。”因此,父母將幼兒送到幼兒園并沒有發生監護權的轉移。
概而言之,監護職責是基于親權而產生的一種法定職責,幼兒園對幼兒的教養職責是基于教養機構的設置而產生的一種工作職責,兩者性質不同。從職責范圍來看,兩者也不盡相同。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幼兒園的職責是“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而監護人的職責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監護職責。
據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擔對萌萌的監護職責,幼兒園不應該承擔監護不力的法律責任,而應該是根據一定的歸責原則來承擔合法合理的法律責任。
(三)幼兒園應按什么原則來承擔民事責任3
《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補償。”可見,依據法律,幼兒園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即幼兒園對在園幼兒傷害承擔責任與否,要看事故的發生與幼兒園管理職責的履行有無直接因果關系,要考慮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系,要看幼兒園教職工在履行職責中有無故意和過失的過錯。根據過錯原則歸責,只有當幼兒園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聯的活動中有過錯,造成幼兒傷害,才應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即損害賠償額度應與幼兒園過錯大小相聯系。
另外,《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這一條表明,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監護人都要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即使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也就是說沒有過錯,也只是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免除責任的條件。
上述案例中,教師在下樓梯之前提醒幼兒“不要擁擠、打鬧”,教師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正確行使了對幼兒的管理和保護責任。但是,幼兒園沒有注意到幼兒排隊下樓存在的安全隱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兒排隊下樓時在隊尾增加一名教師看管來消除這一安全隱患,說明幼兒園未完全盡到妥善管理幼兒的義務,在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中存在過失,間接導致了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因此,幼兒園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應承擔什么責任呢?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10條規定:“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第28條規定:“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辦法》還明確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據此,在上述案例中,飛飛的傷害直接由于兩名幼兒不遵守幼兒園紀律—“下樓梯時不要擁擠、打鬧”—所致,因此,兩名幼兒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萌萌的父母作為萌萌的監護人,必須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保護在園幼兒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幼兒園和幼兒家長的共同心愿。出于種種原因發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兒園還是幼兒家長,都應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妥善處理。此外,《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提出:“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據此,在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中,逐步建立幼兒園責任保險制度,讓保險公司介入理賠、實現理賠市場化,應該說更是一條對幼兒園和家長都有利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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