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7日 (農歷四月初七),國務院發布《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
1984年5月7日,《人民日報》公布了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正式通過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這是我國現行戶口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維護社會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行《居民身份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居民身份證定于1989年10月前發放完畢,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乙巳年四月初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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