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 (農歷四月初六),許霆在陜西落網歸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復操作多次。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今年5月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8年1月,廣東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3月,廣州中院作出判決,許霆改判5年。許霆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駁回。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廣東省高院的判決,許霆被以盜竊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