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7日 (農(nóng)歷正月廿九),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準了《關于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xiàn)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jù)部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愿兵,并對實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役的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zhàn)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zhàn)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zhàn)士5年。
乙巳年二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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