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6年前的今天,1948年12月22日 (農歷冬月廿二),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發布約法八章。
1948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平津前線司令部發布約法八章:一、保護各城市人民的生命財產;二、保護民族工業商業;三、沒收官僚資本;四、保護學校、醫院、文化教育機關、體育場所及其它一切公共設施,任何人不得破壞;五、()原屬國民黨省、市、縣各級政府機關官員、警察人員、區鎮鄉保甲人員,凡不持槍抵抗,不陰謀破壞者,本軍一律不俘虜和逮捕;六、為確保城市治安、安定社會秩序,一切散兵游勇均應向當地本軍部隊及警備司令部或公安局投誠報到;七、保護外國僑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八、無論在本軍進城前和進城后,城內一切市民及各界人士,均需共同負責,維護社會秩序,免遭破壞。凡保護有功者獎,陰謀破壞者罰。
乙巳年十一月初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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