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2日 (農歷九月廿四),瓊民源股市案審判結束。
1998年11月12日,我國第一宗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案一審有了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瓊民源案”進行公開宣判:原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民源大廈董事長、北京凱奇通信總公司董事長馬玉和因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會計師事務所退休干部,海南民源現代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會計班文紹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法院認為,瓊民源公司為樹有良好經營業績的假象,達到發行可轉換債券和挽回所屬公司原經營虧損的目的,違反國家關于公司經營管理制度和有關行政管理法規,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利潤及虛編資本公積金增加的財務會計報告,誤導投資者,并造成“瓊民源”股票交易停牌至今的后果,嚴重損害了股東和持有該股票股民的利益。被告人馬玉和身為公司董事長,指使所屬工作人員虛編財務會計報告,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班文紹身為公司聘用的財務人員,參與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系直接責任人員,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從重懲處。法院認為,被告人馬玉和及其辯護人關于馬玉和無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應宣告其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被告人班文紹及其辯護人關于班文紹無犯罪主觀故意和接受授意與他人惡意串通的犯罪行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馬玉和、班文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