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0日 (農歷九月廿二),英足總認定范志毅越軌。
1998年11月10日,經過將近一周時間的調查,英格蘭足球總會今天得出結論:英格蘭足球甲級隊水晶宮俱樂部隊運動員范志毅行為不軌,將對他進行處罰。
英格蘭足總新聞發言人畢文頓說:“范志毅有用手推擊裁判員的嫌疑,足總認定他行為不軌,要給予處罰。范志毅有14天的上訴時間。”如果范志毅提出上訴,足總將在適當的時間舉行聽證會,范志毅在聽證會上可以申訴自己的看法和理由。一般來說,通過聽證會改變足總結論的可能性很小。聽證會后,紀律委員會將宣布處罰結果。
范志毅將于近期回國參加亞運會,估計對他的具體處罰可能在亞運會后才能正式出臺。
在英格蘭足總所有的規定中,運動員侵犯裁判員屬于最嚴重的犯規,因此處罰也最重。按照規定,運動員對裁判員最輕微的侵犯也要被禁賽180天,即6個月。當然,在具體處罰之時,根據情況有時也會有一些變通的做法。
英足總最終對此事的判罰結果是,范志毅被判停賽5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