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9年前的今天,1945年10月18日 (農歷九月十三),紐倫堡對法西斯德國第一次審判開始。
紐倫堡審判是指1945年到1946年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對法西斯德國主要戰犯進行的審判。起訴書包括四點內容:反和平罪,即破壞國際條約和協定,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反人道罪,即殺害、驅逐和滅絕種族的罪行;戰爭罪,即破壞戰爭法規的罪行;為從事上述三項罪行而犯下的“共同策劃或共謀罪”。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是根據1945年8月8日美、英、蘇、法4國在倫敦簽訂協定中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設立的,后來又有19個國家參加這項協定。國際軍事法庭由英、美、蘇、法4國各派1名法官及1名預備法官組成。
第一次審判于1945年10月18日在柏林進行,由蘇聯代表尼基欽科將軍主持。24名前納粹領導人被指控犯有戰爭罪行,一些團體(例如蓋世太保)被指控為犯罪組織。從1945年11月20日開始,每次開庭都是在紐倫堡舉行,由英國代表勞倫斯大法官主持。經過216次開庭,于1946年10月1日對24名被告中的22名宣布了判決:戈林等12名被告被判處絞刑;3名被判處無期徒刑;4名有期徒刑;由美英操縱的法庭不顧蘇聯代表的反對,對沙赫特、巴本、弗立茨等3名納粹罪魁宣告無罪。法庭宣判納粹黨領導機構、秘密警察、黨衛軍等為犯罪組織。
在作出上述判決的過程中,法庭駁回了被告人提出的主要辯護:第一,法庭駁回了只能指控國家而不能指控個人犯戰爭罪的論點。法庭認為,破壞國際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只有懲治犯下這種罪行的個人,國際法的規定才得以維護。第二,法庭駁回了所謂審訊和判決都是“咎既往”的論點。法庭認為,這些行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已經被認定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