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7年前的今天,1946年1月13日 (農歷臘月十一),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成立,中華民國為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采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并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或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采取關于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安理會還有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年度報告、特別報告、對戰略性地區行使托管等職能。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后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
聯合國大廈安理會廳
評論: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爭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并可提出解決這些爭端的方式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