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
簡介 仲裁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在仲裁程序中以被代理的仲裁當事人的名義進行仲裁活動的人。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仲裁代理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的人。由于法定代理權的基礎是監護權,故法
仲裁裁決的效力
簡介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生效的仲裁裁
仲裁的特點
簡介 在漢語中,“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作出決定”。 仲裁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著其特定的含義,即仲裁是指
仲裁法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發布日期:1994-8-31 執行日期:1995-9-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節
仲裁當事人
簡介 仲裁當事人是指依據有效的仲裁協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決約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仲裁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進行仲裁的雙方當事人的仲裁關系是建立在他們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基礎上的,根
仲裁協議
簡介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意愿的法律文書,是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合意書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
仲裁調解
簡介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我國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
仲裁基本制度
簡介 1.協議仲裁制度。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仲裁意愿的體現。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對仲裁案件的審理和裁決都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有效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審制度。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
缺席裁決
簡介 缺席裁決是最終裁決的一種特殊情況,是相對于對席裁決而言的。對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的整個過程中,在雙方當事人均按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參加了仲裁審理的情況下作出的仲裁裁決。這是一種在正常程序下的仲裁結果。而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
仲裁協議類型
簡介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