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簡介 依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查閱證言筆錄,并在發現筆錄的內容與作證的內容不符時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3.對于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
貴州茅臺
簡介 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喬洪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獨任制
簡介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獨任制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案情比較簡單,情節比較輕微,由審判員1人進行審判,既可以保證辦案質量,又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便于法
集中審理原則的適用
簡介 集中審理原則所體現出來的理念,無疑是符合人類認識規律的,是對訴訟規律的科學總結,是人類認識成果的結晶,是審判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目前,集中審理原則已然成為現代法治發達國家廣為進行的實踐。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均在立法中明確
間接證據
簡介 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的特點是:(1)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
刑事終止審理
簡介 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終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所規定的內容。 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原因不同。終止
回避
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回避制度是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確立的一項訴訟制度。西方傳
逮捕批準程序
簡介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
被告人的救濟性權利
簡介 (1)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 (2)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有
刑訴法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訂)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發布日期:1996-3-17 執行日期:1997-1-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