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征稅的個人所得共11項,具體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帖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枉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限于財產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償權。對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第三者的范圍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險人一定范圍的親屬或雇員。除非是由他們的故意行為引起保險事故。我國保險法第47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于1994年1月28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
保險
保險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分。保險法上所稱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保險的基本含義是指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或對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疾病等給予保險金的行為。我國保險法第2條規定:本
無過失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 負責賠償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雖然本車無過失,但車主為搶救傷員等已經支付而無法追回的費用。 1、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對于年終獎的納稅辦法,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納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
沒有最新的房產稅暫行條例,現在使用的是一九八六開始實施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
再保險合同
又稱為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險合同。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即為再保險。保險人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業務遭受巨額損失,可以將其承保的保險業務分給其他保險人一部分,使數家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