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
一種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主要有兩項:(1)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即法律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由于責任險承保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不是有固定價值的財產、故保單均無保險金額而僅規定賠償限額,即保險公司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報單一般規定兩項賠償限額,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賠償限額,以及保險期限內累積的賠償限額,有時兩者合成一個限額。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以作為各種損害賠償保險(主要是各種財產保險)的組成部分或以附加責任的方式承保,不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如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船舶保險的碰撞責任、保賠責任,飛機保險的第三者責任,建筑或安裝工程的第三者責任等。另一種作為單獨的責任保險以簽發專門的保險單方式承保,如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現在世界保險市場上普遍流行一種綜合性的責任保險,將多種責任保險組合在一份分不同項目的保險單內,由被保險人按需選擇。保險期限視承保方式而定,可單獨承保的保險險種,保險期限為1年,到期可續保。以附加方式投保的的責任險其保險期限通常與被附加的主險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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