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法律能力
mental?patients,legal?capacity?of
????根據精神病患者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判定其在法律上能否承擔某種義務或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包括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作證能力和服刑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或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并非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部分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對于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反應性精神病、老年性精神病等嚴重類型的精神病患者,一般判定為無責任能力。對于精神發育不全或腦動脈硬化伴發精神障礙等輕度類型的患者,由于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一般應判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對于神經官能癥及一般人格障礙者,由于其思維和智能通常并無特殊明顯障礙,有一定適應社會的能力,一般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應判定為有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對精神病患者無行為能力的判定標準與無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相同。無責任能力人即無行為能力人。但二者又略有不同:無行為能力人一般是在較長時間內患精神病的人,而對無責任能力的判定決定于行為人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當時的臨床表現,即使行為當時行為人為短暫性精神病患者,也應排除其責任能力。如無行為能力人訂立有損自己權利的合同或接受不應承擔的義務,應宣告所訂契約無效。如契約已執行并已損害無行為能力人的權益,簽約的另一方有義務賠償損失。短暫性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病時所訂立的契約為無效。對于訂約當時有行為能力、訂約后因患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者,所訂契約仍有法律效力。
????訴訟能力和作證能力??具有妄想、幻覺癥狀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情緒高漲或情緒低落,尤其是伴有明顯夸大或自罪自責的患者,不具有訴訟能力,不能起訴、自首、應訴,也不具備作證資格。如因故涉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訴訟。對于犯罪當時精神正常,事后才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患者,則不具有受審能力,審判應延續到其精神病痊愈,恢復受審能力時進行。
????服刑能力??有責任能力和限定責任能力人,一般都有服刑能力。無責任能力人由于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不能正確認識,不能理解刑罰的意義和作用,因此不具有服刑能力。如果行為人犯罪后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病加重,也不具有服刑能力。待精神病康復或緩解,才恢復服刑能力,接受法律制裁。如精神病已經無法治愈,則不再具有責任能力,應考慮撤銷案件,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