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出新規
明星代言出新規
廣告亂代言要擔責
昨天(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相關專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須使用過相關產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后,才能再進行廣告代言。
明星代言出新規 - 名人
代言若害人也要擔責任
此次草案把廣告法中的“廣告”定義為商業廣告,并擴大調整范圍,把自然人也納入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中。
從消費者狀告劉嘉玲及SK-Ⅱ虛假廣告案,到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廣告,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對于規范名人明星代言廣告的呼吁,草案中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即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公眾人物將不能隨便接受代言。
產品用沒用明星應公證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表示,中國存在明星虛假代言廣告的行為,此前就有明星被曝出虛假代言廣告,比如自己明明沒得癌癥,卻以癌癥患者的口吻來說明某類產品的功效。韓國等國家法律規定,明星代言產品,必須經過使用后才能說明其功效,此次廣告法的草案借鑒了國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