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條
微信十條
◎公眾賬號未批準不得發時政新聞
◎使用者注冊賬號需遵守七條底線
◎專家稱此規定主要針對公眾賬號
昨天,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范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其中,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非新聞單位、新聞網站,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信息發布
使用者須實名注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共十條,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
根據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據網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中所稱即時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來往、米聊、陌陌、時光譜等各類基于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
規定明確提出,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規定還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注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違規用通信工具將受限
針對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
規定還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協議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并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專家解讀
依法有序管理通信服務
中國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副研究員劉瑞生介紹說,“微信十條”規定叫做即時通信工具工作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發展是在管理之前的。因此,規定不會限制即時通信服務的發展。它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推進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首先,公眾不要有先入為主的概念,出臺政策只是為了管理更嚴格。比如,“微信十條”的規定中,讓運營商承擔相應責任,保護用戶個人隱私等,都是在促進通信服務的發展。
目前,互聯網的第一大用戶就是即時通信,移動互聯網的最大用戶也是即時通信。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影響力非常大,所以,即時通信工具是能夠發揮正能量的。就目前來說,我們在使用過程中,能感覺到通信工具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我們要依法有序地管理即時通信工具信息服務。
規定主要針對公眾賬號
劉瑞生表示,非新聞單位、新聞網站不得轉載時政新聞,不會壓制公眾言論。首先要看“微信十條”中規定的內容是什么。規定的是公眾賬號,沒有說個人不得轉載時政新聞。也沒有說,微信群里面不能轉載時政新聞。“微信十條”主要針對的是公眾賬號,但其實,公眾賬號實際上也是“媒體”。并且,因時政新聞門檻較高,國家對新聞網站、新聞單位去轉載和發布時政新聞是有嚴格規定的。這只不過是將原有的規定延伸到即時通信上而已。
劉瑞生稱,中國對時政類新聞的規定是有自己特色的。但是在西方國家也不是誰都能轉載時政新聞的。在國際上,完全和我們國家出臺相同的即時通信服務方面的規定應該還沒有。
劉瑞生稱,《規定》不會對朋友圈有影響。第二條規定中:“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因此,群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眾雙重屬性。
官方釋疑
1.時政類新聞如何界定?
徐豐(中央網信辦移動網絡局負責人):所謂“時政類新聞”,根據2005年9月起施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主要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2.能否保障用戶的隱私?
徐豐:在今天頒布的十條規定當中,我們對企業的責任予以了明確規定。規定中也重點強調了要落實加強管理責任,保護用戶的信息及個人隱私。所以說,保障使用者的隱私是有法可依的。
就保護隱私安全方面來說,網民自身也要有維權意識,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規定是否讓言論受限?
姜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新聞發言人):“微信十條”對于向公眾發布信息尤其是時政信息規定比較嚴格。但對于普通用戶來講,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條底線”,在這“七條底線”之上享有充分言論自由。
徐豐: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空間。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信息傳播。自由與秩序是辯證的關系,任何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不能突破底線,妨礙他人自由。“微信十條”出臺的關鍵詞是“底線思維”、“多元參考”,有利于行業發展,企業服務的提升,更好地維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是體現真正的自由。
4.多少公眾賬號已清理?
徐豐:前幾天,騰訊發布了新聞,對一些公共賬號進行了清理。實際上,這個規定在頒布前,國信辦以及各地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一直在為網絡空間治理做努力。并不是發布這個規定后,才開始對網絡空間進行清理,網信辦在2個月前就開始了專項整治。
目前,微信大概有580萬公共賬號,大多數是政務類、商務類公號,涉及媒體發布的公號比例不超過1%。
業內觀點
微信清謠有了官方依據
根據易觀國際的統計,今年第二季度我國移動即時通信工具市場中,微信份額排行第一,微信活躍用戶數為39333.64萬人,占總覆蓋人數的87.6%,啟動次數為4479611.67萬次,占總啟動次數的45.71%,總使用時長224421.79萬小時,占總使用時長的43.4%。
速途研究院院長丁道師表示,短期看規定的出臺會造成公眾號的恐慌,一是后臺實名使公眾號信息都在監管之下,二是公眾號文章可能無意中會涉及敏感字眼。
不過他認為,規定長遠影響是利大于弊,微信一直以來都想大刀闊斧整頓公眾號平臺,但由于自律監管的“度”難以把握,因此力度還有待加強,如今有了官方的正式規定,清理謠言的力度將大大增加。他認為受規定第七條影響最大的是微信訂閱號中的涉政賬號和自媒體,但財經、科技、娛樂等領域的公眾號影響不大。
打破劣幣驅逐良幣困境
易觀智庫分析師李欣然評價,這一規定的出臺從公眾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兩方面進行了規范:對于公眾信息服務提供者來說,規定明確了資質要求,并需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原則對公眾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實名;二是對于公眾信息服務的使用者(即公眾賬號)提出來審核備案的要求,并進行了時政新聞發布的設限。
一些本著營銷目的,試圖捏造謠言、發布色情淫穢內容去吸引眼球的公眾賬號將會被清理;面對明確的處罰規定,更多公眾賬號的運營者也將在衡量違規成本后,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眾多的公眾賬號將被納入到更為嚴格、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中,未來公眾賬號的運營將更加規范、有序。依靠低下、劣質內容奪取公眾眼球的公眾賬號被清理后,“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將不會再發生,更多內容優質、健康的公眾賬號將會受益。
在以往非官方公眾賬號對新聞的發布中,出現了很多篡改、捏造新聞或是打著新聞旗號發布謠言的情況,這些虛假新聞借助即時通訊工具用戶規模巨大、信息傳遞速度快、使用者之間信任度高的特性,被廣泛轉發和傳播,最終形成謠言傳播鏈條迅速擴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這些在即時通信工具中傳播的虛假新聞和謠言更具隱蔽性和蠱惑性,也更難得到有效的監管和控制,加之即時通信工具的自身謠言清潔機制也相對較弱,對于謠言的評論不會曝露在公眾視線下,因此在謠言被質疑和辟謠的過程中能看到的人也非常有限。因此,在新聞傳播的源頭進行把控就顯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