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簡稱“歐安組織”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 OSCE), 其前身是1975年成立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歐安會),它包括歐洲國家、蘇聯解體后的國家以及美國和加拿大,是唯一一個包括所有歐洲國家在內并將它們與北美洲聯系到一起的安全機構,主要使命是為成員國就歐洲事務、特別是安全事務進行磋商提供平臺。歐安組織只有在所有成員國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起作用,其決定對成員國也只具有政治效力而沒有法律效力。
簡介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簡稱“歐安組織”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 OSCE), 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其前身是1975年成立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歐安會),它包括所有歐洲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是唯一一個包括所有歐洲國家在內并將它們與北美洲聯系到一起的安全機構,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區域性組織。
隨著20世紀90年代初該組織秘書處和其他機構的設立以及成員國代表處的建立,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工作不斷增多和加強。1994年12月,歐安會在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舉行的歐安會首腦會議上,認為歐洲安全合作會議的工作已經遠遠超過“一個會議”,決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將該組織更名為“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宗旨
赫爾辛基協定的主旨有三個要點。第一要點是政治軍事安全問題,第二要點是經濟合作和環境方面的科技合作。第三個要點是整個協定中最重要的,涉及到人權保護問題。
21世紀的的國際環境雖然較協定簽訂時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但該組織的宗旨一直沒有改變,那就是增進民主,支持各國在法制基礎上發展,防止地區沖突,在歐洲重建和平和穩定。
歐安會
歐安會是冷戰時期東西方為建立對話渠道而召開的。1955年,在美、蘇、法、英4國外長討論德國問題的柏林會議上,蘇聯首先提出了緩和歐洲緊張局勢、廢除現有軍事集團、建立歐洲集體安全的建議。1966年7月,在蘇聯的推動下,華沙條約國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提出召開由歐洲國家參加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建議,遭到美國的反對。之后,美蘇經過長期的討價還價,于1972年5月就召開歐安會達成協議。同年11月22日至1973年6月8日,與會25國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召開大使級會議,草擬了《赫爾辛基最后建議藍皮書》,規定了歐安會討論的范圍和日程。歐安會于1973年7月至1975年8月分三個階段進行,最終簽署了《赫爾辛基最后文件》。
1975年7月30日至8月1日,歐安會首屆首腦會議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與會國家有33個歐洲國家及美國和加拿大。當時阿爾巴尼亞宣布不參加會議(1991年6月19日,阿爾巴尼亞被接納為第35個成員國)。會議簽署的《最后文件》(又稱《赫爾辛基最后文件》)共分四個部分,也稱四個“籃子”:歐洲安全問題;經濟、科學、技術、和環境方面的合作;人員、思想和文化交流;續會問題。根據文件規定,與會國家的代表應定期舉行續會檢查各國執行會議規定的情況,并就“增進歐洲安全與合作”的問題交換意見。《最后文件》還包括《指導與會國之間關系的原則宣言》、《經濟、科學技術和環境方面的合作》、《地中海的安全與合作》以及《人道主義和其他方面的合作》。
成員國
歐安組織現有成員國57個 ,分布在歐洲、亞洲和北美洲。此外,該組織在亞洲和非洲還各有6個合作伙伴國。歐安組織總部設在奧地利的維也納,每兩年舉行一次首腦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外長會議。出版物有:《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年度報告》、《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通訊》(月刊)、《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手冊》和《建設與成員國聲明選編》。
組織機構
決策機構
(1) 常設理事會(The Permanent Council)。由各成員國派駐維也納的代表參加,每星期召開一次,主要討論歐安組織的日常工作及對最新進展做出反應。是歐安組織最主要的經常性決策機構。
(2) 安全合作論壇(The Forum for SecurityCooperation)。由成員國的代表團組成,主要討論信任安全措施的建立問題。
(3) 高級理事/經濟論壇(TheSenior Council/Economic Forum)每年舉行一次,主要討論歐安組織范圍內的環境與經濟問題。
(4) 首腦會議(Summit)每次首腦會議召開前先舉行審查會議,審查歐安組織決議的執行情況。首腦會議由各成員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出席,定時召開會議,商討優先議題。
(5) 部長理事會(Ministerial Council)在不召開首腦會議的年份舉行,由各成員國的外長參加,主要審查歐安組織的各項活動并對其做出回應。
執行機構
除了以上的決策機構,歐安組織還成立了相應的執行機構以便執行歐安組織的決策,主要包括:
(1) 輪值主席(Chairman-in-Office)。每年選定歐安組織成員國的一位外長擔任,主要負責歐安組織的行政和協調工作。
(2) 議會(Parliamentary-Assembly)。由來自的成員國的議員組成。
(3) 秘書處(Secretariat)。負責從事組織的日常工作
(4) 民主制度與人權辦公室(Office for DemocraticInstitutions and Human Rights)。負責促進歐安會組織范圍內的民主化程度和保護人的基本權利。
(5) 少數民族問題高級專員公署(High Commissioner onNational Minorities)。主要負責成員國家之間及其內部的民族問題和種族矛盾。
(6) 媒體自由代表(Representative on Freedom ofMedia)。其基本任務是幫助各成員國發展獨立、自由、多元化的媒體,以促進自由開放的社會,對違反言論自由的行為提出早期預警。
(7) 調解和仲裁法院(Court of Conciliation andArbitration)。其主要任務是負責解決會員國間的爭端。
(8) 軍控與信任和安全建立措施(Arms Control andConfidence 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主要責任是通過各種安全措施,增加軍事行動透明度,澄清軍事活動的意圖,以消除各成員國間的緊張情勢,減少軍事沖突。
歐安組織成員國眾多、范圍廣泛,其完備的機構設置和明確的職能分工,是歐安組織處理包括軍備控制、預防外交、選舉觀察及經濟環境安全等廣泛安全問題的基礎,也有助于歐安組織更好的發揮促進成員國間協商談判交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