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妻占產
“奪妻占產”目前是一面之詞
事件本身很復雜,“奪妻占產”的說法主要來自男方,女方又是一個說法,也有證據
“奪妻占產”意味著法官周新華和女當事人馮某早已串通好,然后再到法院打離婚官司,“財產判女方,債務給男方”的判決也確實讓很多人傾向這種可能。
可以確定的是,判罰確實在財產上傾向女方。不過,根據判決書,男方被認定有婚外情,并且對女方家暴,還惡意轉移了財產。如果這是事實的話,作為過錯方,在財產的分割上男方“吃虧”也是必然的。而且雙方的財產問題也確實是復雜,涉及到第三方債務問題,又牽扯到好幾處不動產。并且,馮某在取得一塊土地時,也一并分擔了跟這塊地有關的債務,所以也不能說她避債。
除了在財產問題上的復雜而外,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周新華和馮某真的在判案和執行的時候彼此有親密關系,只能說是高度懷疑,因為案件是08年判,11年執行,而兩人結婚是在12年了。
總之,基于本案的復雜性,“奪妻占產”確實只是一面之詞而已,情況究竟如何,還需要調查。
案件審理上的三大疑問
第一大問題:周新華既是審案法官又是執行法官,很可能違反了相關規定
審判和執行都是一個人,這是最令人質疑的地方,盡管執行是在周新華和馮某結婚之前,不過那個時候兩人是否有男女朋友的關系,都值得說明。另外,審判員當完再當執行員也是相當不妥的。執行人員的回避制度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也應當需要回避。就連周新華本人在接受采訪時也說,“基層法院法官比較少,有些事情也這么做了。”顯然是默認了這個程序有瑕疵。
第二大問題:周新華被指是“獨立審案”,但簡易程序在這樣復雜的案件中并不適用
除了又審判又執行的問題外,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在湖南省紀委等單位聯合舉辦的政風行風投訴網站“為民網”上,有一篇去年11月對此事的報道,文中指出,周新華本人是“獨立審判”。如果屬實,又有著巨大的程序錯誤嫌疑。一個審判員的情形只能用于案件不復雜的簡易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本案又是離婚又是數目不小的財產分割,還是孩子的撫養問題,怎么看都不“簡易”,反而正是太復雜,才疑竇重重。
第三大問題: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就對房產進行競價拍賣
根據目前呈現的材料,雙方都認可一個事實:在案件審理中,男方成某作為被告人其實并不在現場,缺席了審判。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之中,有缺席判決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此簡單的一句話,顯然不足以應對離婚案件的復雜。尤其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房屋是可以進行競價拍賣的。比如,兩個人都想要這套房子,爭執不下,那么經過雙方的同意采取競價拍賣,誰出得價更高就歸誰,然后得到房子的價高者再根據自己出的這個價錢對對方進行補償。
在本案中,也競價了,涉及的一塊土地被馮某以52萬競得。但是成某的代理律師又沒有獲得其參與競拍拍賣的代表授權,那么,馮某到底在跟誰競呢?后來這塊土地被征收,補償款有90多萬。補償價和“拍賣價”之間足足相差了40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