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清德丸號事件
第三清德丸號事件:
釣魚島歸屬中國
長期以來,日本方面一致認為,從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至20世紀70年代初,中國方面既沒有要求對釣魚島列島的主權和管轄權,又沒有對釣魚島列島進行實際控制,直到發(fā)現(xiàn)石油以后的70年代初,中國才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提出要求。因此,釣魚島諸島不屬于中國,而屬于日本。然而,第三清德丸事件及后來臺灣打撈釣魚島附近沉船的歷史事實說明,釣魚島從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至60年代末,長期處于中國臺灣當局的控制之下,即釣魚島諸島主權及其管轄權在中國,作為本國領土,自然不必對外針對釣魚島諸島再次聲索主權。釣魚島諸島不屬于日本領土,也不存在主權爭議,而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一部分。
“第三清德丸號事件”的經(jīng)過
根據(jù)日文資料的描述,1955年3月2日下午2點左右,在釣魚島西部約2海里作業(yè)中的琉球漁船第三清德丸號上的琉球漁民看到有兩艘停在釣魚島附近的機帆船(大安號和另外一艘)在用手勢向他們求救。這兩艘船上懸掛著中華民國的青天白日旗,表明這是屬于中國臺灣(中華民國)的船只。為了救助他們,第三清德丸前往接近,想要對求救船只靠近拖航。當船舷接觸到一起的時候,突然,有兩個士兵模樣的人一下子跳上第三清德丸,對船長和船員開槍掃射,當場打死船長和船員1人,共2人死亡。其中3名船員拼命跳海逃生,其余4名船員駕船迅速逃離現(xiàn)場。跳水逃生的3人找到了琉球另外一只作業(yè)的漁船第一清德丸,向他們說明了發(fā)生的危險情況,認為此地危險,于是他們趕緊開船離開釣魚島海域,逃回了石垣島。其余4人去向不明,后來得知是被琉球其他船只救起,回到了宮古島。當時琉球的另外兩艘漁船新福丸等也受到過臺灣兩艘機帆船的追擊,他們通過望遠鏡看到一艘船的船舷號為“大安丸”。但由于琉球的兩艘船速度快,最終得以逃脫。
根據(jù)臺灣學者查閱和研究中華民國“國防部”史政局檔案和當事人回憶錄認為,當時釣魚島上駐扎著中華民國的部隊,總指揮官是個女性軍官,名為張希敏。她的部隊配有60迫擊炮。1955年3月2日,站在釣魚臺山頂瞭望的排長,發(fā)現(xiàn)有不明大型船只駛向釣魚島本島,馬上以無線電話命令迫擊炮準備定點射擊,結果當此不明船只駛近釣魚島時,現(xiàn)場中華民國軍隊指揮官果斷命令開炮,連開兩炮沒有命中,第三枚60迫擊炮彈射到不明船只船尾邊緣,據(jù)觀察船上有三人落水,然后開足馬力離去。后來,臺灣守備當局從無線電通訊偵聽中,才知是琉球漁船,落海者為三名琉球漁民。這就是1955年鮮為人知的“第三清德丸號”事件。
此事件發(fā)生后,美國駐琉球民政當局馬上在3月3日召開會議,研究對策。美國民政當局警告琉球方面要控制前往釣魚島海域捕魚的情況。
日本關于第三清德丸事件的主要根據(jù)是1955年3月4日《琉球新報》當中的幾篇報道。這些報道內容主要是根據(jù)琉球一個親歷事件后逃生的漁民自述。一些關鍵的地方說得很模糊,不能完全清晰地反映事實。而且,日文資料中存在一些疑點,在基本數(shù)字表述上就有問題。諸如說第三清德丸共8個琉球人,卻又說當場被打死2人,其余7人跳水逃生。這些疑點、疑惑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才能解釋。但沒有疑問的是停靠在釣魚島岸邊的機帆船上面懸掛的是中華民國的旗幟,這說明船只及其所屬人員屬于臺灣當局,當時臺灣當局(中華民國)在這里進行著有效的實際控制。后來,日本和琉球方面將此事當做海盜事件來看待,說明其已夾雜進了極大的主觀判斷成分。目的可能是為了否定臺灣當局(中華民國)曾經(jīng)對釣魚島有過的正式占領和有效控制。此事件發(fā)生后,美國駐琉球民政當局曾經(jīng)警告琉球方面不要前往釣魚島海域。
就此事件,臺灣學者研究認為,1949年,中華民國游擊隊自舟山群島撤退時,一度駐扎釣魚臺列嶼。中國東南沿海各縣的自衛(wèi)隊員、警察等從舟山群島撤退時,他們結隊亡命距離大陸沿岸更遠的外島。根據(jù)臺灣軍政當局的無線指示,一部分部隊留守釣魚島各島,其中還包括具有傳奇色彩的女游擊隊指揮官黃百器(黃八妹)的部隊。后來,他們又轉往大陳列島。1955年1月,國民黨政府決定主動撤離大陳島。根據(jù)當時參與大陳島防守的軍官王微的報告所述內容,中華民國反共救國軍自大陳島撤退后,曾經(jīng)在釣魚島駐軍。王微原來是胡宗南手下的副官,官至“國防部”技術室少將,他的報告可以作為臺灣軍隊駐扎釣魚島的重要證據(jù)。通過日文材料,琉球的第三清德丸號漁船遭到懸掛中華民國旗幟的船只襲擊,也就從事件上證明了王微報告記錄中華民國游擊隊等部隊在釣魚島上駐扎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否則,如果是海盜的話,不太可能對過往船只開炮。因為海盜是以劫財為目的,而不是以擊沉船只為目的。這種發(fā)炮正是屬于在戰(zhàn)爭年代對領海主權維護的那種正常反應。事件很可能是臺灣駐守部隊的人員用手勢、或者旗語之類的表示對琉球漁船發(fā)出了“禁止駛入中華民國的領海,否則,將要開炮自衛(wèi)”之類的警告。而琉球的漁民看不懂臺灣守島部隊的手勢或者旗語,而誤認為是在向他們求救。因為按照常識而言,兩艘停靠在釣魚島岸邊的船只不太可能向在相對較深的釣魚島海域航行的船只求救。如果是船只出了故障,他們上岸解決問題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向海中航行的漁船求救,這是一種可能性。另外一種可能性就是,琉球媒體,或者日本方面的媒體,故意編造出來向琉球漁船“求救”的細節(jié),借此渲染他們所說的“海盜”的狡猾性。但后一種可能性較小。
“第三清德丸號事件”處理以及后續(xù)的沉船事件
美國駐琉球民政當局很快對“第三清德丸號事件”展開調查。當時琉球完全被美國占領并進行軍事和行政上的直接統(tǒng)治與管轄,關于琉球的一切行政設施和名稱都不使用日本侵占琉球以后所使用的“沖繩”名稱。美國當時不認為琉球屬于日本,因此,美國行政當局交涉的用意是保護自己治下的琉球居民,并與臺灣當局的外交部進行了接洽。經(jīng)辦此案的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時昭瀛。對此,臺灣方面曾經(jīng)調查此事件的經(jīng)過,時昭瀛“外交部”次長用“中美協(xié)防條約”(“美蔣共同防御條約”,正式名稱《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共同防御條約》)中“美中雙方共同防御條約”的架構,以“釣魚臺”屬于中華民國為理據(jù),說服了美國琉球民政當局。實際就是主張釣魚島屬于中華民國,琉球漁民不得擅自到釣魚島海域捕魚。臺灣方面不但沒有對琉球居民的死亡進行賠償,還得到琉球方面承認第三清德丸號擅自闖入“釣魚臺”領海,已經(jīng)屬于侵犯中華民國領海的事實。從此以后,琉球漁民認為“釣魚臺”屬于臺灣,因此,不再到此捕魚。
以上就是第三清德丸事件發(fā)生及其處理的始末。該事件足以證明二戰(zhàn)結束以后,臺灣當局對釣魚島長期行使主權并進行有效管轄,日本并沒有對該領土島嶼插手的余地。此后的沉船事件,也可以說明臺灣當局戰(zhàn)后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有效管轄。
“第三清德丸號事件”以后,又發(fā)生了多起在釣魚島海域的沉船事件,這些沉船事件都由臺灣當局處理,并且,在處理時都利用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海域和島礁領土,也足以說明當時臺灣當局對于釣魚島其及附屬島嶼具有無可爭議的管轄權。有幾宗沉船案例可以為證。1967年4月,巴拿馬籍萬噸級貨輪“銀峰號”在釣魚島南小島附近擱淺,拆除這么巨大的擱淺沉船在當時來說,是一項非常浩大、也比較費時的工程。1968年,臺灣興南工程公司為拆除沉船,派遣工程隊伍及工人登上南小島進行長期作業(yè),并在島上建了用于工程隊工作與生活起居的房屋,設置了大型起重機等拆卸船只所必需的工程工具。1968年3月,臺灣的一艘貨輪“海生二號”在釣魚島附屬島嶼黃尾嶼海域遭遇風暴觸礁,隨后被風浪打上黃尾嶼海岸。1970年7月,臺灣的一個工程公司派遣本公司工程作業(yè)隊14名工人登上該島嶼,進行拆船作業(yè)。這兩起沉船事件及其拆解過程完全可以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直到1970年還完全處于臺灣當局的有效管轄之下,日本當時并不敢插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以及附屬海域內所發(fā)生的事務。也足以證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以后,中國方面不僅在法理上隨著收回臺灣,也收回了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列島等領土,同時,中方也對釣魚島及其附屬海域有效地進行了實際控制和管轄。
事件為中方提供實效管轄釣魚島諸島的法理根據(jù)
“第三清德丸號事件”與釣魚島海域沉船事件為二戰(zhàn)結束至1970年中國實效管轄釣魚島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根據(jù),事實不爭地說明日本在這一時期不僅沒有對釣魚島及其附屬海域進行過任何有效的管轄,也說明,今天中日兩國關于釣魚島的領土爭端,完全是由于日本對領土的貪婪擴張欲望與對海底石油的覬覦而引發(fā),同時,也說明美國為了利用日本在東亞對抗中國、蘇聯(lián)等共產(chǎn)主義勢力,不顧臺灣當局戰(zhàn)后長期對釣魚島諸島的有效管轄和中國政府對釣魚島諸島領土主權宣示,而將琉球和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施政權違背《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的宗旨與規(guī)定,在1971年6月17日,隨著美日簽訂《歸還琉球協(xié)定》將釣魚島諸島也一并交給了日本,從而引起了關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歸屬的爭議。日本方面為了強化自己的所謂主權,將協(xié)定翻譯成《歸還沖繩協(xié)定》(日語:沖縄返還協(xié)定)。而英語的原文實際上是《日本與美國關于琉球群島和大東島的協(xié)定》(英語:Agreementbe-tween Japanandthe United Statesof America Concerningthe Ryukyu Is-landsandthe Daito Islands)。在這個條約的題目中,其實并沒有任何的“返還”字樣,而日本在日語翻譯中,刻意加上了“返還”,以此強調這個地方以前就是歸屬于日本,而掩蓋了其侵略、占領和掠奪的實質。不僅如此,琉球本是古琉球群島和琉球王國的稱號,為避免人們聯(lián)想到日本在1879年對該群島的侵略和吞并,日本不愿意使用原名稱,而刻意在翻譯中使用了后來日本所起的名字“沖繩”。這種翻譯上的曲解足以證明日本為奪取琉球和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細微末節(jié)上所花費的心機。
“第三清德丸號事件”與釣魚島海域沉船事件在今天中日釣魚島之爭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巨大的法理意義。
第一,“第三清德丸號事件”盡管造成了琉球人員的死亡,很不幸,但說明當時中國臺灣方面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有著比較明確的控制和實際管轄。大安號懸掛青天白日旗,說明這兩艘機帆船來自臺灣,代表臺灣,而且,由于其屬于臺灣下轄的武裝部隊,可以證明其就是臺灣當局的公務船。同時,完全可以否定后來日本媒體歪曲為海盜船的可能性。普通的海盜船不太可能懸掛一個“國家”的“國旗”。而且,當時他們也并沒有遇到什么危險。第二,美國民政當局要求琉球方面約束船只不要到釣魚島方向去,不只是擔心安全問題,也包含著美國民政當局當時認為這些地方應該由臺灣方面控制,臺灣當局對其具有管轄權。第三,臺灣方面調查該事件最后沒有給出具體的結果,不了了之,這并不意味著這兩艘機帆船肯定是海盜船,而僅僅是為了息事寧人,是為臺灣的武裝公務船和守島武裝部隊(游擊隊)打死了琉球漁民作掩護。因為當時臺灣在國際上比較孤立,很想搞好同美國、琉球的關系。臺灣既不想得罪美國,又不想得罪和自己相距很近的琉球(當時的琉球已經(jīng)脫離了和日本之間的關系,完全在美國的控制和占領之下,因此,琉球自身當時在表述上都自稱為“琉球”,而不用日本的名字——“沖繩”)。因為這個事件中出現(xiàn)了殺死琉球人的情況,臺灣方面敷衍了事,可能存在著臺灣當局不愿意將事情徹查,擔心暴露臺灣公務人員處置不當、或者防衛(wèi)過當?shù)那闆r。第四,無論是“第三清德丸號事件”或是后來的釣魚島海域沉船事件都足以說明,當時釣魚島已經(jīng)受到臺灣當局的實際并且有效的管控,包括日本、美國在內,沒有任何國家提出異議。而且,臺灣當局通過強力手段維護了自身的主權。這就打破了日本方面所說的在1945年至20世紀70年代以前,中國方面沒有對釣魚島諸島提出任何主權要求和對釣魚島諸島實施過任何實際管控的說法。該事件起碼說明,在1949年、1955年當時臺灣駐軍的兩個節(jié)點,加上后來1968年、1970年臺灣工程公司可以隨意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長期打撈、切割沉船的兩個節(jié)點,基本上可以將二戰(zhàn)以后至1970年之間組成一個臺灣當局(中華民國)連續(xù)不斷有效占領和管轄釣魚島的證據(jù)鏈,即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戰(zhàn)后這段時間長期處于臺灣的有效管轄之下。在這一歷史時期內,沒有日本插手釣魚島的任何余地。
二戰(zhàn)后釣魚島爭議的由來
釣魚島諸島的主權爭議是在日本與美國關于返還琉球談判中,日本索要釣魚島,美國將屬于中國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行政權交給日本,并于1971年6月17日達成《沖繩返還協(xié)定》前后形成的。1970年8月12日,美國駐日本大使館發(fā)言人透露出美日談判的內容稱:“釣魚臺列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美國政府決定歸還日本”。對這種公然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海峽兩岸都不予承認。1970年12月9日,《人民日報》發(fā)表題為《絕不允許美日反動派掠奪我國海底資源》的評論員文章,指出:“臺灣省及其所屬島嶼,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在內,是中國的神圣領土。”嚴厲抨擊了美日企圖私相授受中國領土釣魚列島主權的圖謀。與此同時,臺灣當局也正式照會日本政府,表明不能同意日本對釣魚列島主權的敘述與主張。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訂的《沖繩返還協(xié)定》關于釣魚島的任何安排都是非法的、無效的,它不僅違反了《波茨坦公告》中關于戰(zhàn)后日本領土的有關規(guī)定,而且,中方在1971年底明確發(fā)表聲明不予承認。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嚴正聲明,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它們和臺灣一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xié)議’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qū)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此后中國關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張和政策十分明確,世人皆知。
二戰(zhàn)結束后至20世紀70年代之前期間,包括第三清德丸事件在內的一系列事件說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長期處于臺灣當局的有效管轄之下。因此,日方認為,戰(zhàn)后中方?jīng)]有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二戰(zhàn)以后,釣魚島實際上長期處于中方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中國是釣魚島當然的主人和主權國家。1968年10月至11月,聯(lián)合國亞洲及遠東經(jīng)濟委員會(1974年更名為“亞洲及太平洋經(jīng)濟社會委員會”)贊助美國伍茲霍爾海洋學院的地質學教授埃默里(K.O.Emery)和日本東海大學教授新野弘(Hiroshi Niino)組織日本、韓國、中國臺灣以及美國等方面的海洋科學家對黃海和東海海域進行了實地勘測,1969年4月公布調查報告(“埃默里報告”),認為東海可能存在著大量的海底石油。發(fā)現(xiàn)東海可能存在大量海底石油以后,日本才在與美國關于沖繩返還談判中索要釣魚島,并且,由于美國將釣魚島列島的施政權隨沖繩一起交給日本,中國政府才發(fā)表反對聲明,譴責并嚴厲批判美日兩國私相授受中國領土釣魚島列島的非法行為,也才出現(xiàn)了戰(zhàn)后關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爭議。
由上述事實可見,非法侵奪釣魚島的是日本,挑起釣魚島主權爭端的罪魁禍首是美國。不僅釣魚島自明朝以來就明確是中國領土,而且,二戰(zhàn)以后至1970年也在中國方面的實際有效控制之下。因此,中國對釣魚島及其海域的海空巡航不是美國、日本所說的以強力改變現(xiàn)狀,而是在恢復和延續(xù)自古以來,及其在二戰(zhàn)以后中國長期具有的實際、有效的管轄權。反過來說,美國支持日本對釣魚進行實際管控,才是在以美日同盟的強大軍事力量為后盾,企圖以“強力”改變釣魚島及其海域的“現(xiàn)狀”。美日對中國的這種無端指責正應了中國的一句古話:“來說是非者,正是是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