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寶原董事長
健力寶原董事長
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在坐牢期間兩次獲減刑,十年刑坐了六年于1011年出獄。近日,經由廣東省高院、省檢在不同場合言簡意賅的通報,張海減刑所涉的弄虛作假問題已被證實,韶關佛山已有多人因涉案被查。如今張海不知所蹤。
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院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有期徒刑15年。2008年9月27日,廣東省高院二審認定張海在獄中檢舉他人犯罪立功,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
但在服刑6年后,張海便“悄然”出獄,一時引起社會關注。當時便有質疑聲,認為張海減刑是因為“走了后門”。
昨天,省檢察院向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提交的《情況報告》中,提及了這一情況。
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在報告中提到:“加強監所檢察部門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工作,依法查處了原江門市常務副市長林崇中違法暫予監外執行案、原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徇私舞弊減刑系列案等案件。”
職務犯罪案 全程同步錄像
昨天,鄭紅在《情況報告》“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部分提到,2012年,省檢察院下發了《廣東省檢察機關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實施細則(試行)》,“自2012年10月1日后,全省檢察機關對新立案的職務犯罪案件訊問全部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張海立功案
2013年11月4日,廣東樂昌市人民法院通報羅某受賄案時,稱羅某曾利用職權,將一條搶劫案的線索告知“張保”,為“張保”獲得“立功”證明鋪路,省高院二審據此將“張保”的刑期從一審的15年減為10年。當時此案并未引起多大關注。之后有知情人披露,通報中的“張保”就是張海,才引起了輿論關注。就此,有多個疑問亟待廣東高院澄清。
首先,早在2012年,羅某受賄、為張海假立功一案就東窗事發。那么就足以說明,廣東高院二審輕判張海,是基于違法的假立功證據,是個錯案。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是何以事發兩年,廣東高院卻沒再審張海案,導致錯誤判決目前仍是“合法”的,也使得警方無法通緝張海?
其次,去年11月廣東司法部門在對羅某受賄案的通報中,隱去張海的真名,使用了化名“張保”,但張海并非需得到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還是此案的行賄人,為什么法院通報要藏著掖著?
通報還稱:一手導演“假立功”鬧劇的張海的律師徐某,已“另案處理”。但檢索新聞,張海的辯護律師之一是律師徐玉發。若此“徐某”就是徐玉發,那其行為已構成“律師偽證罪”,應被追究刑責。可新聞資料顯示,徐玉發一直在佛山擔任政協委員。這也亟須廣東高法澄清:當年的行賄人是否是徐玉發?他究竟有無被“另案處理”?
張海簡介
張海(1974年5月—),男,河南開封人,健力寶原總裁,2005年3月因涉嫌以做假賬、虛假投資、侵吞健力寶資金等被健力寶集團舉報,后被立案調查。2005年3月被佛山警方拘捕,后因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獲刑10年,出獄本應在2015年,但其在獄中因有立功行為和表現良好等獲得了兩次減刑機會,第一次從10年減為8年,第二次減到6年,最終得以于2011年農歷正月初三提前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