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合法代孕
臺灣合法代孕
臺灣開發合法代孕,臺灣衛生福利事務主管部門本月16日公布了新修訂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該草案將有條件開放代孕,并對委托者和代孕者的資格做出相應規定。目前草案已送該部門法規會審查。
代孕,一個在以往相當隱諱甚至“地下”的行為,如今在臺灣開始進入法律規范的軌道。這樣的改變意味著什么?帶來的啟示又有哪些?
南京不育人群達15% 80后患者越來越多
南京曾有過一項調查,20多年前南京不孕不育的比例只占到5%左右,而近年來已經達到了15%,20年間增加了兩倍。
而就診的不孕不育患者中,80后也越來越多。普遍的晚婚晚育現象、不良的現代生活方式、巨大的工作壓力和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都是造成不孕不育年輕化和發病比例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
據江蘇省衛生系統的統計情況,江蘇省平均頭胎年齡為26-27歲,而南京女性生孩子頭胎的平均年齡推遲到了29歲。生育年齡的延后使得受孕困難的比例也上升了。記者同時從省、市婦幼醫院了解到,多次流產也成為女性不孕的重要原因。到醫院生殖中心要求做試管嬰兒的患者中,原發性和繼發性不孕的基本上各占一半,而在繼發性不孕患者中,80%有過流產史,50%是多次流產。
男性的情況也不容樂觀。目前環境污染的加劇,使男性無精癥、少精癥、弱精癥患者明顯增加。與三四十年前相比,男性每毫升精液所含精子數量從一億個左右下降至目前的2000萬-4000萬個,精液質量也正以每年1%的速度下降。
“借精生子”起碼排兩年 “借卵生子”等得就更久了
未來十幾二十年,環境惡化的趨勢并不會改變,再加上生活方式問題,不孕、生育困難問題將會更加突出。不過“拉鋸戰”的另一邊,幫助生育的技術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
如果將生育比作耕種的話,有好的“種子”和好的“田地”同樣重要。通過對不孕不育病因如輸卵管堵塞、多囊卵巢綜合征的對癥治療,很多不孕不育患者是可以懷上孩子的。但如果是“種子”出了問題,比如無精癥患者或是因夫妻一方染色體異常造成習慣性流產等情況,就需要選擇通過精子或卵子捐贈來生育。
但“精荒”和“卵荒”的情況是長期存在的。目前國內精子庫捐精人數有限,再加上精子合格率不高,不孕夫妻對捐贈者血型、體貌特征等又會有要求,所以精子庫普遍入不敷出,“借精生子”至少得等上兩年。
而借卵生子的卵源基本上來自取出自身卵子做試管嬰兒的女患者的分享捐贈,來源更加有限,因此等待的時間更長。
代孕應為互助無償
此次,臺灣制定的草案規定,委托者須為不孕夫妻,且至少有夫妻一方的精卵,孩子出生后的父母為委托夫妻。代孕者須為20至40歲、曾生育子女的臺灣女性,且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以免衍生血緣紛爭;代孕應為互助、無償方式,不可有額外金錢報酬,但擬設檢查、醫療、交通、營養、工時損失等費用上限,代孕次數暫以三次為限。
有輿論質疑部分醫師是否會私下操作代孕,臺灣衛生福利事務主管部門官員表示,不排除這種可能性,但違法醫師將處10萬至50萬元新臺幣罰款,甚至會暫停醫師執行人工協助生殖業務。此外,考慮到初期代理孕母來源不多,草案也同意通過“居間機構”安排代孕者。
事實上,自1978年7月世界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誕生,代孕就已進入現代人的生活,至少在技術上不是問題。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數據表明,每年美國出生的嬰兒中,有1%是通過體外受精技術而產生的試管嬰兒。有人調侃地問:有多少美國人是醫生在試管里“鼓搗”出來的?生殖醫學專家對此的回答中規中矩:目前有17萬美國人是輔助生殖技術的“產物”。
輔助生殖市場混亂
我國衛生部的規章明令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但民間的“借腹生子”、地下代孕確實存在。大量非法代孕現象的出現,除利益驅使外,不孕癥高發也是重要原因。根據衛生部發布的數據顯示,現在我國每100對夫婦中就有7至10對夫婦患有不孕癥,其中約有兩成不孕夫婦必須借助輔助生殖技術。
然而,由于少數地區準入把關不嚴,對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使得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市場出現混亂。只要在網絡上輸入“代孕”兩字,就會出現代孕中介、代孕公司、代孕媽媽、代孕服務和代孕價格等各種條目。
在一家代孕機構的網頁上,甚至標明“代孕八不原則”,包括不接受非不育癥女性需求、不接受單方需求、不接受不明身份、不接受粗俗需求者、不接受違法要求、不接受預算不足需求者、不發生性關系、不先付定金后見面等。幾乎每個相關網頁都明示代孕的流程及費用標準,一般來說,代孕費用包括醫療成本、醫院介紹費、給志愿者的傭金、代孕媽媽的介紹費、代孕期間吃住及雜費等多項收費,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
情況復雜亟待厘清
盡管人類已可使用技術手段輔助生育,但代孕如果真正走向“合法”,肯定還會繞不開諸多社會問題。
一般,代孕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使用代孕者卵子,另一種是不使用代孕者卵子。而不使用代孕者卵子,又可以衍生出兩種情況,一種是使用有代孕需求女性的卵子,另一種是尋找第三方提供的卵子。
那么,首先需要厘清代孕行為的復雜關系。綜觀現在代孕的客觀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利他代孕”,即整個代孕過程不包括任何金錢或物質酬謝,代孕完全是助人的表現,一般由家庭內部人員充當代孕,如姐姐替妹妹懷孕、母親替女兒懷孕等。2007年,印度61歲老太太蘇茜拉不顧高齡危險,替因患癌癥而切除子宮的女兒充當代孕母親,生下了自己的一對“雙胞胎外孫女”!據悉,蘇茜拉不僅創下了世界上“最高齡代孕母親”的新紀錄,而且是有史以來為女兒“借腹生孫”的最老母親。
第二類是“補償性代孕”,即有需求的夫妻必須向代孕者支付一定費用,例如懷孕和生產的醫療費、營養費、懷孕生產期間收入的損失等。第三類是“有償代孕”,即代孕者為代孕收取超過合理補償的費用,而且,有償代孕的大多是代孕雙方通過中介代孕機構完成彼此的合作,由該機構收取酬金后安排代孕,為雙方提供聯絡和咨詢等服務,這就是現在充斥市場上的“商業化代孕”。
那么,如果今后法律對代孕行為適度放開,就必須首先厘清一個問題:到底是允許上述哪一類代孕行為的合法存在?只要允許了代孕,就意味著必須對“商業化代孕”做出明確的法律界定,其間的許多權利義務、利益分配等問題,都需法律加以規范。
道德風險接踵而至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上海大學社會學教授胡申生說,雖然代孕雙方普遍會事先達成協議,但國內外經常出現代孕女性事后反悔。正所謂十月懷胎骨肉相連,如果代孕者對孩子產生了感情,提出撫養主張,怎么辦?
例如,廈門一企業主張某的孩子因車禍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他經中介找到了曉玲(化名)為其代孕生子。張某每月支付曉玲生活費1.5萬元,先后累計達20余萬元。2012年3月,曉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她拒絕將孩子交給張某夫婦撫養。多次溝通無效后,張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曉玲于是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費”。最終,法院裁定孩子的撫養權歸代孕婦女,求孕的男方還需承擔64萬元撫養費。
此外,還需提前預判各種道德風險。首先,從我國的現行法律來看,代孕行為很可能是與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相悖的,比如,代孕者所生孩子,是否算超生?第二,代孕行為也極可能會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胡申生說,比如妻子代他人懷孕生子,涉及的很可能是兩個家庭、兩對夫妻的關系與糾葛,還可能涉及到兩位“母親”對孩子終生的感情牽掛與利益矛盾。第三,代孕的實現,是通過技術手段還是非技術手段,也會在很大程度上挑戰社會的公序良俗,說得更直白點,代孕是通過醫學手段還是“直接上床”?如果是后者,那又是在挑戰公民道德和社會秩序的底線,這個問題不解決、不規范,必將后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