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不得兼職
事件簡介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兼職不得超過1個;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企業兼職連任不超過兩屆
另外,此次下發的《意見》還首次對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的數量、年齡、任期等進行了規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為杜絕一人兼多職、長期兼職、連續兼職等現象提供了保證。
根據《意見》,凡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官員兼職法律規定
《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防止問題反復
新規: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據介紹,黨中央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并不斷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和規范。“制度就是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的,不斷發現問題,不斷堵上漏洞,不斷完善制度。”辛鳴說。
2004年,中組部下發《關于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國就曾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國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清理的8400余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辭去或被免去所兼職務。
“不過,當時清理的主要對象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未涉及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辛鳴說,而且,從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將近十年,其間也有一些反彈的情況。本次下發的《意見》再次要求限期清理問題,防止出現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