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500可判刑
事件簡介
轉發微博500以上,就可判刑?在網上發帖是很多人都會做的事,到什么程度就構成犯罪?轉發一條微博,會不會就“犯罪”了?普通民眾對此并不清晰。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親近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對此類刑事案件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八種《解釋》規定
(一)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
(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三)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
(四)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
(五)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
(六)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
(七)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
(八)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案件罪行
誹謗罪 ( 例:“局長撞人”謠言)
尋釁滋事罪 (例:長沙KTV傳聞)
敲詐勒索罪 (例:周祿寶事件)
非法經營罪 (例:湘潭﹃水軍﹄案)
作鑒案例
網絡舉報部分失實不追刑責
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專家說法
謝望原指出,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但即便如此,并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
謝望原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
孫軍工表示,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公訴
刑法規定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見圖示)。
專家說法
林維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危性,如對案件的公訴范圍仍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證不能。”
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范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
網上傳謠起哄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刑法規定
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專家說法
曲新久認為,現代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對“公共場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會變化的解釋是可以接受的,互聯網各類網站、主頁、留言板等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場所”屬性。
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他人構成敲詐勒索
刑法規定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專家說法
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還是“刪帖”,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責。此外,他還強調,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違規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刑法規定
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專家說法
王志祥認為,根據該規定,當前比較突出的“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予以定罪處罰。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由此可以看出,“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行為就可能對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