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賢
個人簡介
曾賢,系前7月12日執行死刑的湖南商人曾成杰之子。
相關事件
2013年7月15日,長沙明陽山殯儀館,曾成杰之子曾賢領取到父親骨灰。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集資詐騙罪7月12日被執行死刑。曾成杰之女曾珊事后通過微博質疑,政府沒有通知親屬其父親執行死刑的時間,致使遺憾未能見上最后一面,引發網絡熱議。
15日,長沙中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曾成杰被執行死刑后引發輿論關注,該院高度重視,正在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司法管理,進一步改進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1958年出生的曾成杰系湖南新邵人,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曾成杰因犯集資詐騙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駁回曾成杰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成杰執行死刑。其女兒曾珊當晚發布微博稱,執行死刑當天沒有接到通知,沒有見到父親最后一面。
政府回應
7月13日17時19分,長沙中院的官方微博發出針對此事的首條微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這條微博發出后不久就被刪除。
13日18時56分,長沙中院官微又發了一條微博:“7月12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罪犯曾成杰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杰并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13日晚8時,該官方微博再次發布消息稱:“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員對刑事法律學習鉆研不夠,想當然辦事,面對網上輿論不淡定,導致發出了一條錯誤信息并在領導發現后刪除。我們對一線工作人員提出了嚴厲批評。特此向網友和公眾道歉。今后工作中我們將要求編發信息的人員加強學習,不再犯類似錯誤。歡迎繼續監督。”
家屬質疑
對于官方微博的回應,曾珊或通過微博或通過媒體表達了自己的質疑,并公開表示“針對于長沙中院不通知家屬就執行死刑的行為和我父親冤情無論如何也要討要一個說法”。曾珊無法相信,父親在臨終前會放棄會見親人的權利。
15日,在長沙明陽山殯儀館,領取到父親骨灰的曾珊告訴記者,7月14日中午,在父親執行死刑兩天后家人才接到長沙中院的死刑執行通知。信封上郵寄出的郵戳時間是7月13日,通知書的簽發時間是父親被槍決的當日,即7月12日。關于2013年6月14日父親的死刑核準書已下達,自己也是7月13日通過媒體才得知。
曾成杰之子曾賢接受采訪時表示,由于父親換了律師,案卷里確實沒有自己和妹妹的聯系方式。7月12日,自己從朋友那里得到父親被執行死刑的消息。打電話給律師確認,他也不知情。“從父親判了死刑之后,我們就再也沒有見過父親,一直都是律師在見。我們嘗試過要求見面,但回復死刑犯不予會見。”
當網絡輿論在持續發酵時,長沙中院除了官方微博的幾條簡單信息外,一直未見發聲。
官方致歉
15日下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吳冀湘接受記者采訪,首度公開回應外界質疑。
吳冀湘首先為長沙中院官方微博就此事發出的第一條微博公開致歉。“這條微博發布應當是錯誤的。我們已經就微博管理作出了嚴格要求,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們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
在此事件中,長沙中院的執法依據及執法過程到底是否依法依規?對此問題,吳冀湘予以了詳細解釋。
“整個案件過程,我院嚴格執法,不存在秘密處決一說。”吳冀湘介紹,曾成杰集資詐騙一案,經過了本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對曾成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判決經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準死刑,并于7月9日向長沙中院下達了死刑執行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51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七日以內交付執行。”長沙中院于7月9日接到執行命令后,于7月12日依法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長沙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交付執行前,長沙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對曾成杰進行了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執行以后,長沙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6條的規定,依法張貼了布告,向全社會予以公布。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3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相關理由
吳冀湘稱,長沙中院在對曾成杰驗明正身時,告知有權會見近親屬,曾未提出會見近親屬的要求。驗明正身與實際執行有一段時間,如果在驗明正身時,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親屬的聯系方式,我們會依法通知,并相應延遲執行時間。在驗明正身時,他留下遺書,也未提要見親屬之事。
吳冀湘介紹,本案一審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判決;二審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決。從二審判決到現在,從未收到其近親屬要求會見曾成杰的申請。
就曾家屬質疑的死刑執行通知書的寄送時間,吳冀湘向記者展示了一份抬頭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回證”的文件,上面張貼了一張郵局提供的郵件編號為“XA 2327 0239 9 43”的國內掛號信函收據,收件人為曾成杰家屬。根據該收據上郵戳顯示,該郵件投遞時間為7月12日。但曾成杰親屬收到此信時,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為7月13日。
于此同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7月12日向曾成杰女婿姚茂寄送了收件地址為湖南邵陽的EMS快遞,內件品名為:領取骨灰通知書。該快遞上寫有姚茂的手機號碼。
大家談
吳冀湘表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在執行死刑后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因此,長沙中院當日依法及時寄送了兩份通知書給家屬。
按照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必須在執行死刑前通知家屬。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從慣例和人道主義角度來說,被執行死刑前應該要通知家屬。對此,我們要引以為戒,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權利。
在周漢華看來,此事可從兩個層面看待:一是將來在相關法律條文修改的時候,可以考慮明確增加死刑犯執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屬。二是我們的司法人員要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的觀念與意識。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來推卸責任,執法觀念和執法水平要同步提升。
曾成杰之子曾賢坦言,通過微博發布看法和意見,是希望法制能更加健全,“但我們現在的法律還存在很多的漏洞,應該去改進”。
曾成杰被執行死刑后其家屬質疑引發的一系列討論和輿論關注,同樣給長沙中院敲響了警鐘。
長沙中院表示對此高度重視,正在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司法管理,進一步改進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