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悟空肖像權
事件描述
電視劇《西游記》首播近30年后,劇中孫悟空的扮演者六小齡童(章金萊)和出品網絡游戲“西游記”的公司對簿公堂,認為網游公司擅自使用了其扮演的孫悟空形象,索賠100萬元。5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開庭二審此案,暫未作出判決。
此案爭議焦點在于,演員對其塑造的形象享有何種權利,以及能否擴大解釋肖像,把藝術形象也納入到肖像權的保護范圍。章金萊認為,自己對其扮演的孫悟空形象享有肖像權,網游公司肆意使用就侵犯了其肖像權。游戲公司辯稱,章金萊所塑造的孫悟空像一只猴子,不是他本人。此前本案一審法院也認為,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網游使用孫悟空形象不構成侵權。
筆者認為,此案暴露出關于肖像權的一些法律空白,需要盡快補上,但是,首先應承認,演員對自己塑造的藝術形象應該享有肖像權。不然,商家可能會濫用影視劇中的藝術形象牟利。早在10年前,表演藝術家藍天野狀告北京某飯店,擅自使用他在電影《茶館》中塑造的“秦二爺”形象做廣告,一時間眾說紛紜,最終法槌“敲明”權利,藍天野勝訴獲賠。
時至今日,法律上定義的肖像權,仍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而不能延及演員演繹的藝術形象。不是演員生活照,肖像權就不受保護,這顯然有些不合法理,也不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要知道,很多藝術形象經電視劇傳播后,已廣為人知,很有可能帶來相應的收益。
其次,是否侵犯肖像權,除了要看是否用于商業用途獲取利益,還要看演員塑造的藝術形象是否具有本人肖像的可識別性。換言之,公眾能否從藝術形象中看出演員本人的外部形象和神態,根本看不出則不能主張演員的肖像權,看得出,即使扮演的是神話人物,也應該存在演員的肖像權問題。
具體到六小齡童狀告網游公司一案,筆者以為,此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章金萊的訴訟請求,無疑是正確的。章金萊塑造的孫悟空,已屬于高度化裝后的戲裝孫悟空,與本人形象完全割裂,具有可替代性,已不能與具有唯一性的本人肖像等同?;b成分越大,公民形態和神態真實表現程度則越小,判定為肖像侵權的依據就越不足。
從藍天野、六小齡童等演員的肖像權之爭來看,影視作品中的藝術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權,再也不能處于見仁見智的討論階段了,這個法律盲點應當盡快補上,以保護演員權益,引導社會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