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是一部法規,而不只是一部行為規范,因為它不僅提出了一些行為規范,也明確禁止一些錯誤行為。而2012年6月13日國務院第2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比較順理成章的理解是,從2012年10月1日之后,對于超標采購公車建辦公樓最高可撤職。于是,一個最簡單的問號就是,在此前就已經存在的超標采購公車建辦公樓怎么辦?就以超標采購公車為例,根據中央規定,只有正部級干部才能配備專車,副部級以下都只能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車輛,可實際情況是,省市縣違規配車并不少見;再談公務車的配備標準,根據中央規定是“兩個18”,即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可實際上,超標配置的公務車并不少見。對于這些“舊”問題怎么辦?恐怕需要一個明確的說法。否則,糊里糊涂下去,《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能不能有效執行可能會成問題。
進行財務工作的人都知道,每當新年開始,都要來一次“結舊賬,建新賬”,意思就是把去年的賬目結清,得出一個結果,然后建立今年的新賬。如果舊賬不結清,新賬也就無法記,新賬也就成了一筆糊涂賬。那么,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10月1日施行之前,我們的機關管理也需要一次“結舊建新”。還以公務車配備為例,應該把一切機關超對象、超標準配備的公務車查清楚,并明確處理措施。這就要弄清三個問題:一是對“雙超”配備的公務車的情況清楚,二是對“雙超”配車的處置辦法清楚,三是對過去問題的追責清楚。如果能夠對“雙超”配車全部退出、拍賣并追責,我們就會對今后條例的執行充滿信心;反之,如果對已經“雙超”配車的既往不咎、問題不改,官員繼續享受超配車,則人們對新條例實施的信心將打折扣。
看一看新的條例。對違反條例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我看來,除此之外,還要賦予來自下面群眾的監督權,把上下的監督結合起來,這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