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健勇
江西于都縣委書記胡健勇涉案1700余萬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6月20日,江西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于都縣委書記胡健勇一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胡健勇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擔任贛州市委副秘書長、興國縣縣長、定南縣委書記、于都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或承諾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子、原司機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50.088萬元、美元4.1萬元、港幣28.2萬元、新加坡元4000元、歐元5000元。
法庭還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擔任定南縣委書記、于都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報發票及收不入賬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9萬余元。
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于差額706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屬于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案發后,辦案機關追繳胡健勇贓款共計人民幣1713萬余元。
據此,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