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國腳 獲刑
收800萬踢假球 四大國腳獲刑
昨日9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申思、祁宏、江津、李明進行一審宣判。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球員。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上海國際隊同天津泰達隊比賽前,接受王勇(另案處理)提出的給付四名被告人800萬元人民幣,幫助天津泰達隊獲取比賽勝利的請托。次日,四名被告人作為上海國際隊主力隊員參加了全場比賽,最終,天津泰達隊2:1取得比賽勝利。當晚,四名被告人先后到上海市盧灣區淮海中路282號香港廣場公寓式酒店一房間內,分別收受王勇給付的200萬元人民幣。
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所得贓款被依法追繳。
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