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補充劑是以維生素、礦物質及構效關系相對明確的提取物為主要原料,通過口服補充人體必需的營養素和生物活性物質,達到提高機體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風險的目的,一般以片劑或膠囊劑等濃縮形態存在。
膳食補充劑
膳食補充劑 - 簡介
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又稱營養補充劑、營養補充品、營養劑、 飲食補充劑等,是作為飲食的一種輔助手段,用來補充人體所需的氨基酸、微量元素、維生素、礦物質等。
1994年美國國會頒行了《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將膳食補充劑定義為:“它是一種旨在補充膳食的產品(而非煙草),可能含有一種或多種如下膳食成分:維生素、礦物質、草本(草藥)或其他植物、氨基酸,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而補充的膳食成分,或是以上成分的濃縮品、代謝物、提取物或組合產品等”。在標簽上需要標注“Dietary Supplement”,可以丸劑、膠囊、片劑或液態等形態口服,但不能代替普通食物或作為膳食的替代品。
膳食補充劑在中國尚未成為一個法律定義,而是針對中國營養補益產業的實際情況,由中國保健協會市場工作委員會委研究機構經過長期的調研形成的一個業內概念,并快速得到各方的認可。
膳食補充劑 - 基本特點
原料
膳食營養補充劑所用原料主要取自天然物種,也有通過化學或生物技術生產的安全可靠的物質,比如動植物提取物、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等。一般來說其所含有的功能成分的理化性質比較穩定,化學結構比較明確,作用機理得到一定程度的科學論證,其安全性、功能性、質量可控性達到管理的標準。
形態
膳食營養補充劑主要以類似藥品的產品形態存在,使用的劑型主要包括:硬膠囊、軟膠囊、片劑、口服液、顆粒劑、粉劑等。包裝形態有瓶裝、桶(盒)裝、袋裝、鋁塑泡罩板狀等預包裝形式。
膳食補充劑 - 健康標準
普通食品身份的膳食營養補充劑可以遵循2008年衛生部頒行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的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營養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通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保健食品僅可以聲稱被批準的特定保健功能,廣告發布則需要經過國家藥監局審批。而營養素補充劑只能聲稱補充(特指)營養素。
膳食補充劑 - 中國與美國的差異
膳食補充劑法律差異
膳食補充劑在中國尚未成為一個法律定義,而在美國是一個法定概念。
內涵差異
膳食補充劑在我國是一個橫跨了保健食品、普通食品的產品集;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則是一類區別于普通食品和藥品的第三類產品。
原料差異
中國的膳食補充劑的原料必須是人體必需的營養素,或者構效關系相對明確的生物活性物質;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則沒有如此定義。
目的差異
中國的膳食補充劑的目的是“提高機體健康水平和降低疾病風險”,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目的是補充膳食成分。
聲稱差異
在中國膳食補充劑因具有保健食品身份,因此可聲稱“輔助降血脂功能”、“祛黃褐斑功能”等,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則不能這樣聲稱。
膳食補充劑 - 健康危害
美國科學家指出沒有任何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膳食補充劑能夠降低身體健康的服用者的癌癥風險。膳食補充劑中的β-胡蘿卜素、維生素C和維生素E等抗氧化物質甚至能夠產生有害的生物效應,導致癌癥。通過服用補充劑的方式攝入抗氧化劑可能是一把雙刃劍。這種化合物會在人體內充當氧化強化劑或者干擾誘導細胞凋亡等保護性過程。
膳食補充劑 - 相關組織
在美國,主要由FDA食品安全與營養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負責膳食補充劑市場的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產品標簽、包裝說明書及其他促銷資料中的產品功能要求。而廣告領域主要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負責檢查膳食補充劑的廣告宣稱是否合法。此外,還有兩個與膳食補充劑相關的機構:膳食補充劑辦公室(ODS)和膳食補充劑標簽委員會(CDSL),作為FDA膳食補充劑管理的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