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懷集一男子襲警25日凌晨被警方現場擊斃。肇慶市警方新聞發言人稱,該男子姓董,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入獄8個月,之后犯盜竊罪被判處入獄兩年,又因吸毒被警方抓獲依法處理。
扁擔男
事件
近日,廣東懷集縣男子董某從3樓向下擲石頭、磚塊砸壞鄰居房屋。鄰居報警,該縣城南派出所冼副所長率警察趕到現場,董某向警察擲磚頭,后又開門掄起扁擔追打警察。當地警方稱,冼副所長在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開槍自衛。董某后因搶救無效死亡。此事引發強烈關注。(見本報今日A31版)
董某襲警,這是毋庸置疑的,他理應受到法律懲處,也是沒有異議的,但他是否罪不可赦、以致警察當場開槍擊斃呢?
查閱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可知,警察只有在以下情形才能使用武器:一,不法分子的暴力行為非常惡劣,已嚴重威脅到警察或民眾的生命安全;二,情況危急萬分,不開槍不足以制止不法分子。
以此觀之,冼副所長依法使用武器么?他并非一人前往事發現場,而是帶著其他警察“扁擔男”雖猖狂,但若干警察要制服他,應當不是很難吧?
“扁擔男”揮舞的并不是高致命性兇器,只不過是一根扁擔,警察用警棍或其他警械,想來都足以與他周旋。存在這么多可供使用的方式,冼副所長都不用,偏偏選擇一旦使用就要付出生命代價的開槍。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盡一切可能保護包括嫌犯在內的所有人的生命安全,這是“執法為民”的應有之義,也是法律法規對使用武器作出嚴格限定的原因所在。
退一步說,即使非開槍不可,冼副所長也應該把槍口抬高一點,打傷“扁擔男”使其喪失攻擊性即可。警察應當敬畏手中的槍。
報道說“冼副所長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可嚴重到何種程度,不得而知。所以,很有必要呼吁當地警方公布事發全過程,講清細節,比如冼副所長當時處境有多危險,特別是“扁擔男”中槍的部位是頭部、胸部,還是其他部位。這些直接關系到事件的定性,是依法開槍自衛,還是驚慌或匆促之下濫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