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法律推理
簡介
演繹推理在結構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部分組成。大前提是那種概括了若干同類個別事物中共性的普遍性判斷;小前提是對某一個別事物屬于大前提主詞外延的一種說明;結論表明該個別事物也具有在大前提中普遍性判斷所揭示的屬性。演繹推理的邏輯結構可以簡單地表述為:所有M是P,S是M;因此,S是P。在成文法國家,法律之適用通常被認為系屬于演繹推理形式之運用。即一般法律規定被認為是大前提,而具體生活事實通過涵攝被歸屬于法律構成要件之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過演繹推理之邏輯結構導出具體法律事實的法律后果。當代中國是以制定法為法律淵源主體的國家,制定法中各種具體規定,是人們進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繹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廣泛運用。演繹法律推理具有與一般演繹推理不同的特點。美國法學家史蒂文·J. 伯頓認為,法律演繹推理的關鍵步驟有三:(1)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大前提。(2)明確表述一個真實的小前提。(3)判斷重要程度。而其中的真正的問題可能在于“選定大小前提并在它們之間確立一種適當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