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與審刑院
簡介
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宋代刑部負責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的復核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設左右曹,左曹負責死刑案件復核,右曹負責官吏犯罪案件的審核。其職能有所擴大,處理有關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等事。
宋審刑院是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審刑院)官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報案件必先送審刑院備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復審,再經審刑院詳議,交由皇帝裁決。這一制度雖有助于司法集權于中央,但也加劇了審判的復雜化。神宗時裁撤審刑院,恢復刑部與大理寺的原有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