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不理原則
簡介
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二是法院審判的范圍應與原告起訴的范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審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不告不理原則是現代各國訴訟法所普遍確立或實際執行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和自訴人提起的自訴,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進行審判;對公訴和自訴沒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員,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判。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原告的起訴,人民法院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進行審判;對不屬于原告訴訟請求的事項,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理和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換言之,對上訴請求之外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第二審人民法院不應當進行審查處理,即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