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簡介
(一)寬嚴相濟的“寬”
寬嚴相濟的“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能輕而輕,二是應重而輕。能輕而輕,是罪刑均衡原則的應有之義,也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于那些較為輕微的犯罪,本來就應當處以較輕刑罰。應重而輕,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行較重,若其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節,應從輕、減輕。法律予以寬宥的,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予以減輕、從輕,體現應重而輕,體現刑法對于罪犯的感化教育,對于鼓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寬嚴相濟的“嚴”
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嚴格是指法網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刑罰苛厲,從重懲處。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對暴力犯罪、累犯、黑惡勢力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社會影響大的,依照法律規定予以嚴厲打擊,絕不姑息養奸。
(三)寬嚴相濟的“濟”
寬嚴相濟的“濟”,具有以下三層含義:
一是救濟,即所謂以寬濟嚴、以嚴濟寬。刑罰的寬與嚴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死緩相對于死刑立即執行而言是一種寬緩的處理;但死緩相對于無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種嚴厲的處理。正因為寬嚴具有相對性,沒有寬則沒有嚴,沒有嚴也就沒有寬。因此,應以寬濟嚴,也就是通過寬以體現嚴;以嚴濟寬,也就是通過嚴以體現寬。
二是協調,即所謂寬嚴有度、寬嚴審勢。寬嚴有度是指保持寬嚴之間的平衡:寬,不能寬大無邊,應罰當其罪;嚴,不能嚴厲無比,應罪當其責。寬嚴審勢是指寬嚴的程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犯罪情節、情形予以調整。
三是結合,即所謂“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和“嚴”雖然是有區別的,并且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采取寬嚴不同的刑罰:能寬則寬,應嚴則嚴。但這并不意味著寬而無嚴或者嚴而無寬。實際上,既無絕對的寬又無絕對的嚴,應當寬嚴結合。例如在對嚴重犯罪實行“嚴打”方針,以從嚴懲治為主,但并不意味著一概不加區別地適用重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雖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但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從重處罰的基礎上,還應根據予以減輕、從輕,使犯罪人從中受感受嚴厲懲處的同時,又體會到法律的體恤與公正,從而認罪服法。應當明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構建和諧司法,化解矛盾,減少社會對立,分化和改造犯罪分子的重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