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
簡介
在國際社會中,國家同自然人、法人一樣,可以依據民商事法律,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與自然人、法人、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發生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取得民商事權利和承擔民商事義務。這也就是說,國家也可以成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或國際私法的主體。
在國內生活中,國家可以作為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參加民商事活動。例如,以國家名義發行國庫券,接收無主財產等。不過,在國內民法中,一般將國家視為特殊主體。也有學者認為,國家是以公法人身份參與國內民商事活動的。同樣,國家在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時,與自然人和法人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有所不同,其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
其一,國家首先是主權者,這種身份決定了國家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的場合和范圍十分有限,國家只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或者說國際私法的特殊主體。
其二,盡管國家參與國際民商事活動仍然是主權者,但一旦它直接參與之,就意味著它同時具有了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者的身份,也就是說,它是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者和主權者的雙重身份出現的。根據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原則,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國家首先是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者,應限制其主權者的地位,以免背離這一基本原則。
其三,國家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是以國家本身的名義并由其授權的機關或負責人進行的。以獨立法人身份出現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的國有公司和企業不能代表國家。
其四,國家作為特殊主體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總是以國庫財產作為后盾,以國庫財產為基礎承擔民商事法律責任,一般來講,國家所負的責任是無限責任。
其五,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國家作為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者,根據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特點,理應與對方當事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同等的民事義務,但國家畢竟又是主權者,當國家參加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涉及另一個國家行使國家權力時,根據國家主權平等原則,除非國家同意,國家免受外國的行政管轄、司法管轄和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