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居所
簡介
所謂居所(residence),是指一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居住的處所。在法律意義上,居所和住所有所不同,住所是一個人以永久居住的意圖而居住的處所,而居所的成立不要求當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圖。居所有臨時居所和慣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之分。前者是一個人偶然或暫時居住的處所;后者又叫習慣居所,是一個人在某一段時間內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處所。在國際私法上,由于在屬人法問題上存在著國籍國法主義和住所地法主義兩大對立的學派和兩種不同的實踐,為了調和兩者的矛盾和沖突,居所特別是慣常居所作為屬人法的連結點或補充連結點受到廣泛的重視,已成為同住所、國籍并列的一種連結點。例如,在澳門施行的1999年《民法典》第30條規定:屬人法即個人之常居地法。可見,慣常居所是澳門居民屬人法的連結點。在實踐中,居所的積極和消極沖突并不重要。因為一個人的居所可以有多個,但一個人的慣常居所一般來說在一段時間內只有一個。這樣,慣常居所這一連結點的使用避免了居所的積極沖突。而在居所消極沖突情況下,通常由當事人所在地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