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沖突
簡介
條約的沖突是指一國就同一事項先后參加的兩個或幾個條約的規定相互沖突。解決條約的沖突一般采取以下幾種方法:
1.先后就同一事項簽訂的兩個條約的當事國完全相同時,不論是雙邊還是多邊條約,一般適用后約取代前約的原則,即適用后約,先約失效。
2.先后就同一事項簽訂的兩個條約的當事國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時,在同為兩條約當事國之間,適用后約優于先約的原則。在同為兩條約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兩國均為當事國的條約。
3.適用條約本身關于解決條約沖突的規定。有些條約本身有關于解決條約沖突的規定。例如《聯合國憲章》規定,憲章規定的會員國的義務和會員國根據其他條約所負的義務有沖突時,憲章規定的義務居優先地位。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公約不損害其他條約在當事國之間的關系。若該公約的規定與締約國締結的其他條約的規定相沖突,應適用其他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