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同一制
簡介
同一制,也稱單一制,是指不管遺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繼承關系作為一個整體適用同一沖突規范所指定的準據法,通常為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該制度以羅馬法中的總括繼承為理論基礎,為不少國家的立法所采用。1988年海牙《死亡人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就采用了同一制。該公約第3條規定:繼承受死者死亡時有慣常居所且為其國民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支配;同時,繼承也受死者死亡時有慣常居所不少于5年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支配,但在例外情況下,如果死者死亡時明顯與他的國籍所屬國有更密切的聯系,則適用那個國家的法律;在其他情況下,繼承受死者死亡時的本國法支配,除非死者死亡時明顯與另一國有更密切的聯系(在此情況下,適用另一國的法律)。采用同一制簡單方便,但如果死者屬人法與遺產所在地法不同時,會發生一定的困難,特別是遺產所在地的國際私法采用區別制時,根據屬人法作出的判決有可能在不動產所在地國得不到承認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