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證書
簡介
全權證書,是一國主管當局所頒發,指派一人或數人代表該國談判,議定或認證條約約文,表示該國同意受條約拘束,或完成與條約有關的任何其他行為的文件。有權頒發全權證書的機關由各國國內法決定。全權證書應當是書面的,并說明代表的權限。全權證書一般在談判開始時交由對方或締約方議定的專門機構互驗、互換或審查。在實踐中,全權證書有時也可能延遲到條約約文需要認證或需要作出接受拘束的表示時才出具。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談判締約,或使館館長議定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的條約約文,或國家向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或其機關之一派遣的代表,議定在該會議、組織或機關中的一個條約約文,由于他們所任職務,無須出具全權證書,仍被認為代表其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