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據法
簡介
(一)準據法的概念
所謂準據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定援用來具體確定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特定的實體法律。由于沖突規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確定法律選擇,或者說援引準據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調整民商事法律關系,它只有和它所指定的準據法結合起來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沖突規范間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作用的發揮離不開準據法,準據法的選擇與確定在國際私法中具有重要意義。
準據法是經沖突規范援用的實體法律,它本身并不屬于沖突規范范疇。可成為準據法的法律大都為國內實體私法和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目前,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大多為任意性慣例,只有當合同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選擇它們作為準據法時,它們才對合同當事人有拘束力。所以,在國際民商事領域,任意性的國際慣例常常被合同當事人選擇為合同的準據法。至于以國際條約形式出現的統一實體私法,本來是不經沖突規范援用而直接適用于締約國及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沖突規范援用某一國際條約締約國的法律為準據法,該締約國參加的這一國際條約可視同該國國內法作為準據法來適用。這一點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第1款中得到肯定。它是這樣規定的: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該公約也可以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另外,對于當事人能否直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某一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公約作為其交易的準據法問題,學者間尚有不同的主張。有的學者主張,既然在某些民商事領域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內外國法律之間進行選擇,那么,也應該允許當事人在相同的領域基于自愿協商選擇某一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公約作為準據法。但也有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
(二)準據法的特點
準據法作為國際私法上的一個特有概念,具有以下特點:
1.準據法必須是通過沖突規范所指定的法律。準據法的本質特征即是它必須經沖突規范指引。一般來說,不經沖突規范的指定或援用,直接適用于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無論是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還是國內法中的實體私法規范,都不能被稱為準據法,只能叫做“直接適用的法律”。
2.準據法是能夠具體確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沖突規范之所以援用準據法,是因為準據法為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可以通過它來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雖經沖突規范的指定,但不能用來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譬如,在反致情況下,內國沖突規范所援用的外國沖突規范并不是準據法。
3.準據法是依據沖突規范中的系屬,并結合有關國際民商事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法律。例如,在“婚姻方式依婚姻舉行地法”這樣一條沖突規范中,“婚姻舉行地法”是系屬,為了確定某一婚姻方式的準據法,法院需要將該系屬中的“婚姻舉行地”與該案件中的具體情況結合起來考慮。如果婚姻舉行地在中國境內,那么中國法就是規范該婚姻方式自g準據法。因此,我們不能把沖突規范結構中的“系屬”這一概念同“準據法”這一概念等同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