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扶養
簡介
扶養是指特定親屬間一方對他方給予生活上的扶助。扶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扶養包括撫養、贍養和狹義的扶養。
對于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有的國家分別對配偶之間的扶養、親子之間的扶養和其他親屬之間的扶養作了規定,但多數國家只對扶養作了籠統規定:有的規定適用扶養義務人的屬人法,有的規定適用扶養權利人的屬人法。而1973年海牙《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充分體現了保護扶養權利人的趨勢,它規定,扶養義務由扶養權利人慣常居所地法決定,如果根據該法,扶養權利人不能從扶養義務人處獲得扶養時,則依扶養權利人和扶養義務人的共同本國法;如果無共同本國法或依共同本國法也不能從扶養義務人處獲得扶養時,依受理機關的國內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此處的扶養包括父母對子女的撫養關系、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關系。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系。